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区别
一、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文书】(2020)湘民终1856号
【案例类型】再审改判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1日
二、裁判要旨
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而抵押登记证的抵押担保金额仅为借款本金的,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来认定,这样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事实
2017年6月19日,兴业常德分行与东霖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霖公司以其位于常德市共4096.09平米的房产在抵押额度有效期(2013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内签订的主合同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2800万元。2017年6月20日,兴业常德分行与东霖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东霖公司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5%,逾期不支付的应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当日,兴业常德分行发放了贷款2800万元,抵押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金额为2800万元。2019年1月10日,兴业常德分行将对东霖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财信公司。后财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霖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东霖公司以名下共4096.09平米的房产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财信公司对该抵押房产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1、东霖公司向财信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2、财信公司对东霖公司提供的共4096.09平米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终1856号民事判决书:1、东霖公司向财信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2、财信公司对东霖公司提供的共4096.09平米房产的抵押物折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东霖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加收罚息及复利等。鉴于东霖公司已为案涉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财信公司受让债权后虽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手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之规定,财信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变价后所得价款在28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信公司所主张的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超过最高抵押限额,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预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与《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最高债权金额不符,故财信公司只能在2800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对案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东霖公司以名下房产为主合同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2800万元,也即《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而涉案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登记证填写的抵押担保金额为2800万元,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与抵押物登记抵押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八条明确:“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因此本案抵押物的担保范围应当依照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来认定,这样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故财信公司有权就东霖公司名下涉案房产变价后所得价款对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不一致为由,判决财信公司对于涉案抵押物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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