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过错方起诉离婚,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例
直至丈夫张先生起诉离婚
吴女士才得知丈夫出轨
经过了两次离婚诉讼
两人最终分道扬镳
随后,张先生就再婚
然而,在离婚仅仅6个月后
他的小女儿就出生了
得知了一切的吴女士
要求丈夫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法院推算出张先生的小女儿是在他与吴女士婚姻续存期间怀上的,违法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吴女士的权利,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吴女士与张先生在2015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了女儿小佳。吴女士说,2021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张先生承认与婚外异性同居,并造成其怀孕。她为了家庭完整,不同意与张先生离婚。但张先生自2021年8月搬走与婚外异性同居以后,再未回家。2022年7月,张先生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后来,吴女士从朋友处得知,2023年初,张先生与其他人生的小女儿出生。吴女士认为,张先生在与她离婚前,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造成她的精神损害。但她在离婚一案中未意识到可以就此向张先生主张损害赔偿,现她作为无过错方,起诉要求张先生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而张先生则认为,双方在调解离婚一案中,吴女士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且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都在吴女士处。在张先生看来,离婚以后,吴女士又多次起诉,其动机是为经济利益。他表示2021年8月开始与吴女士分居,并不是与他人同居,而是租房自住。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他在婚姻中未感受到吴女士的付出和关爱,双方三观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同居应是一个长期过程,而非偶然现象。张先生在第一次起诉要求与吴女士离婚一案中,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张先生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双方于2022年8月离婚,但张先生于2023年2月与现任配偶生育一女,期间仅间隔6个月。根据相关医学规律,妇女的妊娠期通常为10个月左右,在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妊娠确为6个月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其受孕时段为吴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违法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吴女士的权利,应当赔偿吴女士的相关损失。
吴女士虽然未在与张先生离婚时就此主张损害赔偿,但并无证据证明吴女士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根据张先生的过错程度、双方所生女儿由吴女士抚养的事实,并结合本市的司法实践,法院酌定张先生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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