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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与第三人履行区别

2025-02-26 11: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第三人履行和

第三人代为履行

有何不同

很多时候往往会有合同之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但往往此时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当事人,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的区别。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01

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可能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例如,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交易、委托等合同关系),也可能基于非法律关系(例如,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情谊,自愿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等。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基于什么原因,不属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影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02

合同标的是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行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是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然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该第三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能会向债务人承担责任,但这是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而不是基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03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不解决债权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的问题。

第三人代为履行见于民法典第524条。该条规定,除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外,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除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人大法工委编纂的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书认为:

为了保护就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本条规定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赋予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权利。该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需要考虑是否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债权人也不得拒绝。

本条规定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的法律效果,为法定的债权移转,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较强,故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时,需要注意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

举例来说,本条规定可能适用于租赁合同的转租情形。合同编第719条的规定可以视为本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具有稳定租赁关系、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需要,属于对支付租金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享有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为了合理平衡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利益,第719条还作了但书规定,即如果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次承租人就不属于“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拒绝。

当然,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代为履行的权利,本条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第三人即使具有合法利益,也不能代为履行。何谓“根据债务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育儿保姆提供的劳务,一般来说就属于根据债务性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情况,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此外,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应当尊重该特别规定,排除第三人的履行。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ND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合同义务转移就整理到这了。

合同的履行案例及分析--合同的履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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