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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在小区是什么意思—小区业主的定义?

2024-10-28 08:1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小区业主的定义? (一)

小区业主的定义?

贡献者回答问题一:小区业主是什么意思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里边,房产的所有人,就是买的房子居住的人

问题二:小区业主具体指的是那些群体 正确的理解是物业合同的那个人,但是广义是指房子住的所有人,物业合同的那个人只是代表房子住的所有人

问题三:小区物业是什么意思 就是物业管理啊。住在小区里 每年都要交物业费。

鼎口的保安,就是物业管理的其中一个。

问题四:楼房中的共用设施,公共部分如何定义 物权法中的规定。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大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小区业主也不至于无从使用自己的房屋。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并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当中。因此,对于这类公用配套设施,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业主共同使用

无论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小区的公用配套设施都必须按照规划用途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某些公共设施在权属上属开发商,但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不得自由处分这类公用配套设施,而应当将公用配套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开发商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行使受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于小区业主使用公用配套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是每位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的合理期待,这一点无论在购房合同中是否作了约定,都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开发商负担有担保购房业主使用小区的所有公用配套设施的义务。

因此,即使某些公用配套设施约定由开发商保留权利,开发商也不得擅自改变该类公用配套设施用途或不将该类公用配套设施不开放给业主使用。擅自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用途即构成侵权,侵犯了业主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共同使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恢复小区公用配套设施原状的法律责任。

改变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批

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两个方面条件:(1)取得小区全部业主(至少是大多数)的书面签名同意;(2)征得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实践中,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用途被改变的情形往往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公用配套设施改变为商业用途用于出租谋利。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小区业主的侵权,属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违反了相关规划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害,业主可主张损害赔偿;因违法行为获得的租金收益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损害赔偿与没收非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的数额绝非等同于非法的租金所得。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业主应当举证证明,但是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租金收益或以租金收益直接冲抵损害赔偿。否则将非法的租金所得转移给全体业主享有,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基于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这一法律原则。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问题五:小区业主代表是做什么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问题六:物业的职责是什么?小区业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依据的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根据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所有手续和材料都要依法依规办理。

问题七:物业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的称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业主楼层间的供水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等。

顺便给你说一下,你的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道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表等设备,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之内的客厅,厨房,卫生间,卧室,阳台储物间,四壁墙面屋顶,地面等。

问题八:小区的业主对物业公司提出合理建议。中的“业”是什么意思 所谓业 在本条小区业主,其含义: 产业、资产或不动产的产权人;

问题九: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房产所在小区怎么填,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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