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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程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2024-09-16 19:4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隋朝之后赋役制度的发展 (一)

隋朝之后赋役制度的发展

贡献者回答隋朝

开皇二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一丁受田百亩,八十亩为露田(受田者死后要交给国家),二十亩为桑田或麻田(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买卖)。妇女、奴婢、丁牛、京官、外官都有相应的规定。

虽然农民受田往往不足定额,但实行均田制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租调力役制

开皇二年规定:十八岁为丁,负担租调力役;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调为户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交租粟三石,受桑田者交调绢一匹、绵三两,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麻三斤。单丁、奴婢只要交一半的租调。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减轻租调力役。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一匹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

开皇十年,规定五十岁者,可“免役输庸”,以纳布帛以代替力役。

这些措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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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隋朝仅仅到第二代,隋炀帝为满足其骄奢淫逸的生活及夸耀国家富强,大兴土木,劳师远征,无限制地征发徭役,征调财物无数。大量士兵、民工死亡,农村极度缺乏劳动力和耕畜,大量土地荒芜,社会经济严重破坏,人民生活难以为继。导致了各地农民起义,并最终导致隋朝灭亡。

唐代

唐初继续实行均田制。基本制度和隋朝,在细节方面有所改动。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也有可以出售的情况,但是规定买地者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朝均田制也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往往只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超额,而农民占田往往不足数。但是由于均田制禁止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保护了小农经济,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有良好的影响。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税制度,基础就是均田制。租庸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粟二石,称为租。每年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成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田,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役,每天折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能超过三十天。这些政策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唐太宗时,赋税徭役都比隋朝有所减轻,尤其力役减轻很多,比较有节制,注意不夺农时。太宗采取了精简机构,节约政府开支,增加社会劳动人手,换取大量耕畜等一系列措施,使得社会生产逐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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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唐初实行的均田制,并没有改变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状况,土地可以在各种名义下买卖,因而只能延缓而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均田制逐渐破坏,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唐玄宗后期时,已有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四处逃亡。

特别在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形成。藩镇中的强悍者往往户口不归中央,赋税不交朝廷。成为唐朝的心腹之患。

唐代末期,宦官专权。大肆掠夺百姓的田产,加重了人民的痛苦,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均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失去土地。大量农民脱离户籍,成为地主私家的佃农。国家控制人口减少,收入锐减,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唐朝政府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整顿均田制,但由于土地兼并发展迅速,此项措施收效甚微。二是征收各种苛捐杂税,扩大赋税剥削范围,这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

后来,唐朝决定进行以财政赋税制度为主的改革。如将食盐专卖权收归国有,整顿漕运,实行常平法(实际上就是通过贱买贵卖来调整物价,从中政府获利)。

措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德宗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收取,因而得名)。

两税法是当时赋役制度的较全面的改革。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保留丁额。二、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三、不按丁收税,而按资产和田亩收税。四、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缴税。五、每年分夏秋两季缴税。六、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现作出预算,定出总税额,再分配到各地征收。

好处是:一、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国家的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二、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是收税更具有合理的意义。三、“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强调了货币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坏处:一、土地兼并不受任何限制,更加严重。二、量入为出的做法使得以后的税额不断增加。三、由于货币不足,物价节节下跌,实际上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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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阶级矛盾急剧尖锐化。农民负担加重。原因有:物价下跌;税额增加;杂税增多;提高盐价;预收赋税等等。人民忍无可忍。

黄巢大起义在很大地区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门阀士族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广大农民社会地位有所改善,土地高度集中的情况也有所缓解。起义体现了农民“平均”的思想和要求。

后周

后周柴荣对经济上的改革为:整顿庄田,罢营田,招民垦荒,均定赋税,发展了生产力。使后周的国力大为增强。

北宋

宋太祖接受了赵普的建议,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财政制度,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但财权过分集中,导致地方上财政拮据,物质基础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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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至仁宗时,土地的高度集中和赋税苛重,使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农民阶级(也就是当时民户中的四五等户及全部客户)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五,所占土地不足百分之三十。大量农民每年要交的地租占收获物的一半,有些地区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况且北宋的徭役名目繁多,服役的时间视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发展了唐末农民起义的“均平”思想,反映了广大农民对改变“贫富不均”的社会状况的要求。

神宗时,王安石变法。他以“富国强兵”为宗旨,变法的主要内容是“理财”和“整军”。

理财诸法: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宋神宗去世后一年间,新法全部被废止。王安石抱恨而死,变法失败。

变法失败的直接原因在于反对派势力太过强大,根本原因在于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对统治的某些环节作部分改良,不可能牺牲地主阶级的利益去改善广大人民的处境。最要命的是土地兼并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的利益甚少,变法得不到广大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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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末年,政府的“造作局”、“应奉局”、“公田”等等作为,极化了阶级矛盾,各地人民纷纷起义。

南宋

南宋初年,宋金战争激烈,人民流离失所,土地大量荒芜。南宋政府趁机掠夺,南方土著地主也极力抢占农民的田宅。人民遭受沉重的地租剥削,生活十分困苦。

而南宋统治稳定之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更加残酷。这激起了不断的农民起义。

元朝

元朝土地集中,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地租率往往在六成,甚至封建政府也颁令减租,但也是一纸空文。

其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税制不相同。北方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一般不是两税齐交,而是哪个税多就交哪个。也有一户并纳二税的情况。科差分丝料、包银、俸钞三种,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南方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地亩征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科差分户钞和包银两项。除去赋税,政府还有种种名目的勒索以及繁重的徭役和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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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贪官污吏横行。土地兼并严重,首数蒙古王公大臣,喇嘛僧侣寺院占地不在蒙古王公之下,汉人地主兼并土地之风与日俱增。元朝政府对人民的搜刮大大增加,种种课税比之元初已有十倍、百倍的增长。

明朝

明朝初年,朱元璋下令各地流亡人民还乡生产,量力开垦土地,所垦田为人民自有。又大兴屯田,有民屯、军屯、商屯三种。

明朝政府为了掌握人口与土地情况,以保证赋役的征收,建立了黄册(详细登载编入里甲人户的情况)、鱼鳞册(土地登记册)和里甲(最基层的赋役征收及社会管理单位)制度。

明初的赋役,是按田亩征赋,按户或丁征役。赋分夏税和秋粮。役分里甲、均徭、杂泛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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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以来,土地兼并日趋激烈,皇室、功臣、贵戚、官僚及地主富户,无不大肆掠夺土地,造成土地日益集中。军屯制度逐渐被破坏,兵士无以为生,纷纷逃亡。而且,土地被官僚地主兼并并隐占而去,明政府掌握的土地数字大大减少。明中时,赋役加重。甚至在明初“永不起科”的土地上,也全部征收赋税。在重额税粮的压榨下,农民不断破产失业。

张居正在这种情况下,力图改革以缓解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

清丈田地,增加了一部分田额,有利于抑制地主逃税现象,改变赋税不均状况。

实施“一条鞭法”。其基本要点是:一、力役部分摊入田赋,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二、力役改为折银,使农民摆脱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三、赋役一概征银,既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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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后期,土地兼并更加猛烈。“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由于皇室、贵族、官僚生活挥霍无度,政府先后实行“三饷加派”(辽饷、剿饷、练饷)。三饷合计超过正常赋税的一倍,农民承受不起,到处逃亡,土地大量荒芜。明朝统治者为了摆脱财政危机,对城市工商业者大肆掠夺。激起了城市居民的抗争。

清初

清初召民垦荒。到康熙末年,全国荒地基本上“开垦无遗”。

康熙八年,朝廷下令将明代藩王的庄田免价给予原来的佃农耕种,对于鼓励农民进行生产是有积极作用的。康熙和乾隆年间,多次下令蠲免钱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清初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的进一步发展,贫富不均的情况在发展,出了不少问题。于是康熙年间进行改革,采用地丁合一。这就使得丁税随着田多田少而增减,农民不必担心丁税而杀生、逃匿。对家庭人口增长和国家人口统计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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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土地高度集中,特别在雍正、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土地兼并日甚一日。

赋税逐渐繁重,地丁银的总数不断增加。正赋地丁银和漕粮之外,清政府还要征收各种杂税,各地许多民族发生了反官府、反地主的起义斗争。

从事实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如下的一些基本规律:

一、土地的兼并与集中在每一个朝代都是一直存在着,而且总是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均田制从建立以来就处于必将遭到破坏的地位。土地高度集中的另一面就是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这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但是,作为地主阶级统治的总代表——皇室并不能完全地制止这一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皇室可能在土地兼并的过程中得到了莫大的好处。

二、在每个王朝的末期,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沉重的赋役负担往往是最重要的两个标志,这两个就是引发大规模农民战争的直接原因,并能够诱发后继的“乱世”和“改朝换代”。而农民起义在乱世中所迸发出来的力量往往会给开国之君以极大的震撼力,并成为新王朝调整赋役政策的前车之鉴。

三、从前两条分析来看,历史似乎存在“轮回”。可能正如张治中先生所提及的“历史周期律”。开国——均田(至少让农民得到一定的土地),减赋——社会发展,积累财富——土地兼并——赋役加重——农民忍无可忍,起义爆发——乱世——开国。这个轮回一遍遍重演,为什么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们看不到这一规律,还是不停地兼并土地。可能的原因是:认识方法论上的局限;由自身利益所引起的眼光的相对短浅,这种短浅一方面体现在时间尺度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利益认识的深度上。

四、赋税征收由重丁户逐渐向重土地财产转化。这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农民阶级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因为地主往往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大量的农民缺少甚至没有土地,这就造成了赋役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如果一味的按丁户征收赋税,农民只有投靠地主,变成“隐民”,就会减少国家总的税收。但是,这种赋税政策的趋向对于普通的地主来说是不利的,因为这就使得他们所要交纳的赋税增多。在这里,我觉得,需要分清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时候这两者并不能等同。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对国家有利,对于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也并没有多大的损失。但对于农民来说,丁税地位的逐渐降低,表明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五、赋役由征收实物向征收货币转化。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交换不发达,使得农民所交的赋税不得不以实物的形式出现。当经济发展,赋役采取货币的形式就成为必然。这种方法简化了赋役的操作规程,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政府发行货币不当或有意降低物价时,实际上就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六、单独对力役进行考察,可得出如下的结论:两汉的租赋中,代表力役的赋重于按田计征的租。魏晋到唐的租调(即户调,唐为租庸调),仍以力役之征为重,而屯田尤为重要。唐宋到明的两税法,又将代表力役的庸纳于两税之内,但又别起‘富者役其钱、贫者役其力’的职役。明中叶以后的一条鞭法,则又把‘役’全部‘按亩计银’,‘摊丁入地’。这一情况,也正反映出统治者对于劳动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从秦汉的劳役负担重于实物负担,变为劳役负担逐步减轻、实物负担逐渐加重,又变而为实物负担逐渐减少,货币负担逐渐增加,最后则全变为货币负担。因而我们又可以把赋役制度以两汉的租赋、魏到唐的租调、唐宋到明的两税和明中叶以后的一条鞭,划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又恰好和农产量扩大的四个阶段正相吻合,这也正体现着统治者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方式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着。

七、综合四五六三点,可以看出:随着经济、阶级关系、财政需求等多方面的演变,赋役结构不断有重大变化,秦汉为田租(税)、口赋、力役,魏晋南北朝隋及唐前期演变为计田(丁)征收的租、计户或丁征收的调与力役(或庸),唐中叶两税法改革后至清代,先是租调和部分力役并入田亩税,中经北宋王安石变法、明中叶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力役最终全部并入田亩税。中国古代赋役结构在清代最终完成人头税向资产税的转化,同时也完成赋、税、役归并为田赋的转化。换言之,中国古代赋役结构演变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人头税逐渐向资产税转化,二是力役逐渐由现役向代役、雇役转化,而这两条途径的最终汇合点为田亩税。但是,上述演变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原因和社会影响都相当复杂,

八、1939年12月,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在论述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迟缓原因时指出:“……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剥削即包括赋役征调。

“大体上说来,封建的剥削可分为田赋和人身税两类,而田赋是主要的剥削形态。历代的剥削方法虽不同,但封建剥削的实质是直接生产所得的剩余生产物,几乎全部都缴纳于民间地主与封建国家,除了维持自身与亲属的生存而外,大都仅能继续单纯的再生产,甚至还有不能继续单纯再生产的,至于能够实行扩大再生产的农民,却是很少。”

这段话不仅适用于单独的农民或单独的农民阶级,也应该适用于整个国家。在历史的“轮回”中,往往常年积累的财富总会在短短的乱世中消耗殆尽,只能维持国家单纯的“再生产”。(当然也有进步,只不过这种折线的上升曲线,其总的上升趋势仍然较小。)

初始登记宗地图 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关于宗地图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引 言

因为宗地图表示的内容与土地权利主体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后遭引的争议和诉讼现象时有发生。去年刚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目前宗地图制作和运用的现象,如果因为宗地图问题引起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作为宗地图制作部门或者是土地登记部门是难以推脱相应的法律纠缠的。为此,引起了作者以下的一些法律思考。 一、宗地图的法律问题

1、宗地图的概念。在探讨宗地图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宗地图的概念有一个一致的认识。从土地登记角度理解,宗地图是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档案的附图,现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对宗地图作了这样的定义。从专业图件制作的技术角度理解:宗地图就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图件,它是在地籍调查、测绘工作的后阶段,对土地权属调查确定后测量的界址点坐标进行检核,并经确认准确无误,并且在其他的地籍资料也正确收集完毕的情况下,依照一定的比例尺制作成的反映宗地实际位置和有关情况的一种专用图件。从上述概念理解,宗地图就是土地登记的专用图。

2、宗地图的功用。了解了宗地图的概念,知道了宗地图是土地登记的专用图件。但是,宗地图在土地登记中究竟有哪些用途呢?这于这个问题也很重要。我们从土地登记中的实际作用看,宗地图就是在土地登记时对于登记的内容无法用文字表述清楚部分的平面视觉反映。因为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往往用文字表述是不能够详细表示清楚宗地的权属和土地要素等情况,还必须再配用图件予以详细表示,才能直观、确切、明了地反映出土地的位置、数量、用途以及地上物等现状情况。宗地图内容要比土地登记的文字表述更能直观、详细、确切。说到这里,还需要再延展一点内容,由于高科技的发展,目前地籍管理在一些地方已经实现了全数字化。因此辅助土地登记内容的不仅仅是宗地图,还有宗地内相关各要素的三维立体空间数据,这些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的宗地数据,与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图一起成为土地登记内容的法定依据。

3、宗地图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为什么要讲宗地图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考虑到宗地图其特有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有专业测绘技术规范的专业属性;另一方面,它又有土地登记后的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属性。而宗地图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后一属性范畴。宗地图的专用性决定了其必须是为土地登记服务,它与土地权利证书一起发挥作用。因此,我们从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效力去追溯宗地图的法律效力问题比较容易看清。根据时间顺序查阅,涉及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3)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项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4)今年刚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因此,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土地权利证书上的附图,应当与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也就是适用于土地权利关系人,是土地权利关系人之间发生纷争的法律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

探究宗地图问题的目的在于如何避免因为宗地图内容问题而遭引法律纠缠,而谈及宗地图内容,我们不能避开专业性相对较强的有关宗地图专业性的话题。

1、宗地图要素问题。宗地图要素提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已有现成的地籍图情况下,通过调查员实地对宗地的调查核实,如果地籍图内容与实地现状一致,即直接利用地籍图制作宗地图;另一种是在没有地籍图或虽有地籍图但实地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时,则根据地形、地籍测绘的技术要求进行实地测绘或实地修补测绘,并结合宗地调查结果再制作宗地图。由于这二种方法都与地籍、地形测绘技术有关,而地籍、地形测绘技术针对的不仅仅是宗地图要素,还有国土、城建规划等管理部门的其它专业要素,有些地方甚至是一图多用,图上要素更多。如果在制作宗地图时不对这些图上的要素进行适当的取舍,或者没有进行仔细地核对,把图上的要素全部都上宗地图,最终作为土地登记内容予以登记注册,想必是非常令人担心的。以后一旦出现因为宗地图表示的内容与土地权利主体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引发争议和诉讼时,宗地图制作部门或者土地登记部门都很难以推脱相应的法律纠缠。

2、宗地图注记问题。地图注记是地图上文字和数字的通称,是地图语言之一。每幅专用图件内的注记随处都见,它是符号的组成部分。由于宗地图特殊的用途,图上的注记也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探究宗地图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避免因为宗地图内容表示问题而遭引法律纠缠。宗地图的注记,小小的一些数字和文字非常容易让人疏忽。如:宗地内有一幢三层楼的建筑物,其中一楼、二楼是合法建筑,三楼是违章建筑,在宗地图测绘时,专业部门会比较重视按照专业测绘技术要求,全面真实地测绘该幢建筑物,却往往会疏忽对该楼的违章情况调查。对于房屋的建筑材料结构,也仅仅是凭测绘人员测绘时对房屋的外观情况作出判断。最后制作图件时,该楼房以“砖3”注记表示。对于这个“砖3”,从测绘的要求看,并没有错,但在土地登记时,如疏忽了这个违章情况的调查核实,没有作出相应的登记说明,并予以登记注册,颁发了土地权利证书。可想而知,该宗土地的法律效力将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宗地图上注记内容很多,对于房屋的层次、结构,宗地内的空地,界址点编号,门牌号码,以及用地单位名称等,都有相应的注记说明。如果这些注记说明忽略了对于土地权利登记的需要,或者出现了矛盾冲突,直接影响了土地登记时对土地权利的表述,这就是非常担心的,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宗地图制作的责任问题。根据对以往因为宗地图问题而引发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纷争情况分析,由于宗地图的专业性较强,又是土地登记的内容,所以对于发生了宗地图问题的责任往往较难区分清楚和予以追究。而且由于这种原因,一方面成为解决纠纷和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另一方面,还是始终成为影响有关部门应当引起对宗地图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宗地图它具有专业测绘的技术属性和土地登记的法律属性。由于这两个不同的属性决定了宗地图必定要经过多个制作环节和程序,并涉及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部门,即专业测绘部门和权属审核部门。一旦发生纷争,往往在如何认定是测绘的制作责任还是登记的确认责任上难以分清。新《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对此问题虽然有了原则性的区分,但由于传统的习惯做法与贯彻执行新法律、法规还有一个适应和磨合过程。 三、如何重视和防范

关于宗地图问题的法律思考,还在于提醒大家能够在日常的国土管理活动中如何避免和防范因为宗地图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1、土地权属调查中的注意事项。根据今年刚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这就是说,今后对于宗地图的权属调查、坐标测量和图件制作,一般都应通过土地权利申请人的委托,由专业的土地调查和测绘部门完成。责任上已经得到明确,专业部门就应当认真对待。由于土地登记内容的复杂性和土地调查测绘的专业性,再加上土地权利申请人、土地登记部门、土地调查和测绘部门这三个利益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应当在权属调查活动中积极充分合作。作为土地调查和测绘的专业部门,首先应严格按照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要求,除了全面领会和掌握申请人申请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资料进行一一核查外,还应当积极地与土地登记部门联络,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宗地的权属变化情况以及其它的相关信息。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查清申请登记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专业部门只有完成这些土地登记的前期权属调查工作之后才能对该宗地进行测绘或者修测。

2、宗地图制作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宗地图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的现象,主要存在于日常的土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对于这些不同的土地登记,以及这些宗地范围的基础地籍图测绘情况,专业部门在完成权属调查后应当制作成宗地图草图,并将宗地草图及时提交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初审,如果土地登记人员认为有必要经过实地核查时,还应当经过登记人员的核查确认后再正式形成宗地图。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几点:一是,对于基础地图信息化完成得较好的地区,制作宗地图时对现有的基础数据应当进行适当的取舍,不要将所有的地图信息都搬上宗地图,否则就容易会产生意外事端。最后一点,由于宗地图区别于其它图件,具有专有的法律属性,专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测绘等专业要求,内部设立专门的检查岗位进行严格的检查把关。

3、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环节。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部门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主要进行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并办理登记手续。在这三项工作中的前二项,作者认为除了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源等相关文字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对以外,更重要的应对宗地图(包括宗地草图)的要素、注记、说明等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必须确保登记(经办人)意见与宗地图表示内容一致,即二者的互补和相吻,实现土地登记内容的清楚表达。 4、注意对宗地图初稿(宗地草图)的管理。《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都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我们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对土地登记簿的建立和土地登记卷宗的整理,就要特别注意对宗地图初稿的管理。一是注意保存该图上的权属调查者和审核者等人的原始签名等内容;二是注意对该图的收集整理,并随土地登记卷宗装订入册;三是建议该图是否也应归入土地登记簿内。

5、积极防范。随着今后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必定导致土地资产的快速增值。在《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登记在册的大量宗地,这些土地权利者必将非常重视对于其物权的维权意识。这些已经申请土地登记的内容一旦与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后,土地权利人必定会以土地证书及宗地图内容作出提出异议的根据。因此,我们相关部门应当要有积极的应对防范措施。首先,对这些已经登记的宗地在进行证书查验证时,登记人员应当对宗地图的要素、符号、注记、说明等内容,一一核对,重新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土地证和宗地图。第二,在土地权利发生变更时,无论是哪种变更,都应当按照新法规定对宗地重新进行调查、修测,制作宗地图,更新土地登记簿。第三,当发生因为宗地图问题引起纠纷和诉讼时,应当实事求是,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束语

宗地图的制作和运用是土地测绘和土地登记中的一个细致环节,由于其的专用性和双属性,以及关系的复杂性,是非专业人士一时难以探究的。所以对于宗地图,比较容易让人们忽视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仅此旨意。由于时间仓促,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思考,作者没有作很深的探究,比较肤浅,不一定正确,谨请大家给予指正。

明白了土地登记规程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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