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危房鉴定找哪个部门联系
01 危房治理和征地拆迁主要有哪些不同?
目的不同
危房治理主要是针对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以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而征地拆迁则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和拆除。
主体不同
房屋所有人是危房治理的责任主体,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资金来源不同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后续采取治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如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征地拆迁费用是由政府或项目公司承担。
02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房屋有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等情形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本条规定情形的房屋,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的,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鉴定。《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或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处以罚款。
03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人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房屋产权人拒不配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04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应急管理措施?
答:《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控制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二)划定警示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05 哪些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答:阻碍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言语方面主要有:(一)侮辱谩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威胁恐吓。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执法人员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主要有:(一)物理阻碍。通过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二)肢体冲突。使用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三)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其它方面的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等。
06 越级上访、多人聚集上访,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法有序信访、合法表述诉求,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违反规定越级上访,或者多人聚集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未按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超过5人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47条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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