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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字后属于共同财产吗—房产证加名字之后 算共同财产吗

2025-02-25 17:3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近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到底“在房产证上加名”最后能否分到房产?没分到房产能否得到补偿?补偿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房产证上“加名”等情形比较常见。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在房产证上“加名”,两人共同生活十一年,无婚生子女,离婚时两人名下的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因分割份额产生纠纷。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这个案子,案涉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许先生与范女士结婚后,许先生父母将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在小两口名下,两人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4年后离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范女士要求平分,许先生不同意。法院认定这所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是许先生父母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等情况,判决案涉房屋归许先生所有,酌定许先生给予范女士房屋经济补偿7万元。

陈宜芳: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需分清

有网友问,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两者有何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一般来说,夫妻是基于特定关系而拥有这个房子的,那么如果是在房本中或者是底下的协议里没有明确的约定份额,比如说你30%我70%,就是把名字写上,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对外,没有份额的差别,每个人都是100%。但如果分割的时候的话,这个一般来说是按照50%来算的。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钱买的房子,那就可以约定这个比例,比如说买房子的时候一家出一半,你就约定是每人50%,或者你出了40%,他出了60%,那就是四六分,这涉及到举证。

一方出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离婚时如何分割?朱巍说,主要看支付首付时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房屋是归支付首付方所有,按对方还贷款比例、离婚时房屋价格,给予另一方补偿。当然,还要综合考虑婚姻过错、子女抚养等等因素。

朱巍:最开始的时候你去汇款的钱的证据,你要拿好。谁出的多,这个房子就给谁,另外一方给补偿。由谁的钱怎么汇的,打到谁的卡里,钱付汇款的时候有没有写目的等等,要考虑到这个证据问题。

胁迫、欺诈获“加名”无效

有网友说,当时加上另外一方名字,实际是被胁迫的,还有网友说自己是被欺骗的,这些情况如何处理?依据司法解释,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朱巍说:

朱巍:你比如说第二天就要结婚了,“如果你不加上我的名字,我就不参加婚礼”,或者是说“你先加上名字,到时候我把钱给你”,有这样的一些胁迫或者是欺诈的行为,如果在离婚的时候,给予方能够向法院证明当时自己被欺诈被胁迫的这样的事实,这个“加名字”的行为可能就归于无效了。还有一种情况,房子把对方名字加上了,但是,对方不好好履行做妻子或丈夫的责任,比如说女婿不养老丈母娘的,儿媳妇不养婆婆、公公的,有病了不给治的,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给予人是可以向法院去请求撤销之前的给予的行为的。

有网友关注,在离婚诉讼中,“家庭主妇”、“全职太太”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刚刚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当中,又进一步的对如何进行家务劳动补偿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家务劳动补偿时,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如果丈夫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关系人的,必须返还,而且呢,不仅可以全额要回,离婚的时候,还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男方少分或者不分,同时还可能面临离婚损害赔偿。

监制丨樊新征

记者丨孙莹

责任编辑: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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