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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

2025-01-18 07:40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

陈先生来电咨询:

我自己有一家公司,年前跟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货款为100万元,对方在合同中要求我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但并未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实际履行中,我方并未支付任何定金。就在购货合同其他内容即将履行完毕时,对方提出我方违约,要求我方将15万元定金补足然后予以没收。撇开是否违约的事情不谈,关于定金,定金合同成立生效了吗?我需要适用定金罚则吗?

俞律师答复:

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上述条款主要是修改了原《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简单来说,《民法典》与原《担保法》相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明文规定被取消,但定金合同仍属于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为准。如未实际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也就不适用定金罚则,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综上,陈先生的公司因没有实际缴纳定金,定金合同不成立,也不适用定金罚则。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俞栋律师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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