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读典互动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会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意味着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拥有任意解除权。那么,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排除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委员们对此进行了讨论。
//【委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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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FADIAN
甲委员: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质上是法律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使他在对方违约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通过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能尽快地退出合同法律关系,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方式排除。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也就是说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乙委员: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随时可以行使。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方式阻止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第933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委托合同更多是建立在双方特殊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正是因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殊信赖关系,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或者不复存在时,继续勉强维持委托法律关系,必然会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也有悖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衷,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受损。
丙委员:
对委托合同为什么可以任意解除,可以这样理解。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属于第580条规定的非金钱债务。委托合同具有特殊的人身特性,如果双方丧失信任基础,仍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势必会造成双方利益损失,也不利于委托事务的完成。因此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在信任关系发生动摇时双方有权撤销或辞去委托,这是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理由。这也说明,任意解除权规定是由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决定的,不宜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丁委员:
若允许委托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只有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这不仅剥夺委托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也与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目的不符。
戊委员:
在社会实践中,有偿合同特别是商事合同中约定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因为商事合同在履行中更加需要稳定的交易环境,如果一律认定无效,可能不利于保护被解除方的合法权益。
己委员:
除委托合同外,其它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限制任意解除权的任何约定都不能真正阻止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任意解除权,应认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有效。如果合同解除方违反约定行使任意解除权,可作为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情形,追究解除方的违约责任。因此,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民法典实施后,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
庚委员: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933条已经明确规定:“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任意解除权,不论该约定是否有效,解除方因任意解除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直接损失,还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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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赵庆庆
编辑:黄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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