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标准税后税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0税前扣除标准
案例:
深圳光明一家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A公司,成立于2012年09月0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港币,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织造﹑全棉﹑拉架棉﹑棉TC﹑棉混纺﹑化纤针织布、羊毛布﹑喱士布﹑棉纱等。
A公司香港股东实力雄厚,在建厂之初即向当地村委购置了大量的地皮用于建造厂房,A公司近几年每年营收十多个亿,至2020年时,香港股东考虑到A公司购置的地皮升值巨大,但人工成本居高不下,遂于福建黄岩购置土地建造厂房,并于2022年末开始搬迁。当地政府补偿A公司土地、厂房十六个亿,公司员工近二千人,有七成左右不愿跟随企业去福建黄岩,A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达一亿二千万左右。
补偿协议大部分于2022年签订,A公司当年在账上全额预提了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税局要求其2022年度进行纳税调增,实际支付补偿时才予扣除。
辞退福利帐务税务处理
[送自己一朵花]辞退福利的政策规定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企业支付辞退福利一方面使企业费用增加,另一方面使被辞退员工获得收入,既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又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在“合理工资薪金”五项原则指导下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辞退福利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因此,在实际支出辞退福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送自己一朵花]辞退福利的帐务及税务处理
(1)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按折现后的金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应支付的金额)
(2)各期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末确认融资费用
由于尚未实际支出或发生,因此税法不予认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同时,企业期末根据负债摊余成本和折现率计算的财务费用,其支出的事由为职工薪酬,未来到期后作为辞退福利支付给职工,其计提时未实际支付,同样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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