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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退休职工有啥补偿~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养老办法

2024-09-23 18:20 分类:公司法 阅读:
 

企业改制 职工补偿 (一)

最佳答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3]65号 2003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坚持的原则

第一条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大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改变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和民营经济比重小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也是民营企业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政策,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环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市场竞争的原则;创新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规范运作;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悬空;要确保企业职工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准入领域和参与形式

第三条 除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第四条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购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先租后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

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适用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民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落实金融债权证明后,协议方能生效。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对原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转为财政拨款、转为有关国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继续还款等方式处理。企业依法破产,无资金归还的,借款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邀请债权方参与改制过程。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如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后,经债权金融机构总行批准,可免收相应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费由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承包、承租方确定。

第十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债务中涉及银行贷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确定所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承担,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企业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销未摊销的挂帐费用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享受《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冀财企〔2003〕88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号)第九条规定,计算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无力支付改制费用或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首先从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仍不足的,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认定程序,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冀劳社〔1999〕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按规定领购所需发票,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进行兼并、转股、改制后,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参与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90%。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宜。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有企业归属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要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征得监事会同意,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

五、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第三十三条 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办。

第三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业务窗口,利用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有关金融政策及市场动态,以提高其决策水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尽快使金融机构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及时授信。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对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为大企业提供生产配套的民营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开户银行可根据购货合同、订单及购货方银行出具的签证承诺或其他有效付款承诺,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签发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办理“借新还旧”,可以发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六、齐心协力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涉及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重点协调监督和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做到周密安排,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稳妥、有序地进行。要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当红娘、搭平台、抓协调、搞服务。要制定完整的改制推进方案及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改制“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第三十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某个企业的单纯的市场行为,而且是政府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民营企业成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职能,规范政务行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地方法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和补偿 (二)

最佳答案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和补偿?

1、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注意:

1、支付形式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股权支付形式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

2、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员工以何种方式持股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

国有企业员工受工伤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确定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伤残津贴。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

(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补偿有哪些

您好!

若是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应得到的赔偿金是多少

改制就该赔偿吗?净剩钱了。 全国不知改制了多少国营企业,没有规定还要赔偿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给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补偿

回答数:4

浏览数:70 国有企业?

我想知道现在国有企业的状况,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在什么地方可以了解到关于这方面的内容。!

提问时间: 2006-04-11 18:40:02 评论1 ┆ 举报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llll7880

新手

4月12日 13:16 国有企业现在在市场和经济两方面面临考验,1由于过去一直有国家扶持该企业生存,照成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在依靠国家救助来维持,企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市场对企业来说失去了意义.2一部分人以进入国有企业为保障,以抱着个铁饭碗依靠,个人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少,企业在面临年年亏损的局面并且还要养活一大群人给企业又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给国家也带来负担,群众的生活水平停滞不前;人们个人素质也得不到提高,企业在市场失去了竞争的能力.

现在应该大力提倡企业自负盈亏,主张自己找市场并鼓励企业大量吸收外企人员,给企业的人员‘技术‘进行不间端的充电,实行岗位聘用给市场上大量的人才提供机会有利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发展并且企业之间有了良好的竞争性,企业的生存与人员直接挂钩,国家的财政税收,人员的素质在逐渐的提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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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是根据国家的行政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颁布前的工龄或参照执行。

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人民 *** 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 *** 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合同工有补偿吗?

应该会和你续约吧 不的话就应该有补偿

国有企业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有补偿金吗

应给予补偿。

国企在改制中有补偿分两方面:一是法定补偿,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二是政策性的补偿,在改制时企业与上级主管机关会制定改制方安,给予被改制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政策性待遇与经济上的补偿金。

相信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退休职工有啥补偿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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