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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政策变更买家违约,二手房变更买受人是违约么

2025-01-01 08:4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一)

优质回答和普通的新房交易不一样的是,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产权的认定、费用的计算等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它们都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适的改良和调整,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交易违约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以及常见的案例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手房交易是在合适合理范围以内再动手进行操作,由此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权。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的签订、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如果有一个细节环节不恰当的话,就会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对于双方的利益财产都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是初次操作的朋友,都应该尽可能学习上文所述,必要的时候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作合适的合同和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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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方违约,卖方该如何处理 (二)

优质回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导致买方反悔的因素有很多,具体可以归纳成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第二种: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第三种: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种: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二、二手房交易买方反悔怎么办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买方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三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第四种情况: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就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虽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但是在出售之前也应该善意提示买方,以免陷入纠纷。

对于二手房交易政策变更买家违约,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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