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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税负的影响

2024-12-13 05:4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存在哪些风险和机遇 (一)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存在哪些风险和机遇

您好!

一、“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挑战

房地产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两大不同,一是价外税和价内税的不同,另一个是链条抵扣的税制设计,这就导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征管规定、申报计算都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从而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1、 相关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一直缴纳营业税,税务处理完全不涉及增值税。从财务总监到财务经理,再到一般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营改增之后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最大的挑战,就是从上到下不了解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无法利用增值税的税收法规指导约束平时的运营管理工作。不知道会有什么税务风险,也不知道会出什么税收问题,更不知道如何应对突发的税务问题和提前防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无法做到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的。有人说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从上到下可以恶补增值税的税收知识,但恶补也需要时间,也有一个过程。政策不熟悉挑战是所有营改增企业的系统性风险,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幸免,唯一不同的是,有的企业阵痛期较短,有的企业阵痛期较长。

2、 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和征管规定是不一样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购和销售都要进行加税分离,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营改增初期,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另外,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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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从而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3、虚开、代开发票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房地产和建筑业普遍存在“甲供材”现象,一方面,房地产商利用“甲供材”虚增成本,另一方面,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发票,只能想办法“代开”、“虚开”。这种“甲供材”现象在营业税制下普遍存。但是营改增之后,由“甲供材”引发的“虚开”“代开”发票行为将被很有可能被认定为 “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成很高。首先,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虚开、代开行为已经入罪,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其次个人和单位所受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或者没收财产。例如,2014年3月,中国春平集团董事长林春平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房企税负或大幅上升

营改增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实现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从而减少重复纳税环节。从全国营改增试行和先期营改增行业的反馈情况看,大多数的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但也有部分企业因为生产具有周期性、成本结构中可抵扣的成本占比较小而无法抵扣费用,或是进项税难以抵扣税票等原因,反而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用构成非常复杂,而可抵扣的开发成本主要是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公共配套成本、房屋装修成本,但这几项成本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一、二线城市约占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还存在如下特点:

(1)土地开发成本难以认定

土地成本一般金额巨大,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大项支出,对房地产业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一线城市土地成本占到开发成本的40%,二三线城市在20%——30%之间。拿地手法有的是招拍挂,有的是无偿划转、有的是与村集体合作、有的是通过股权收购而来,土地成本几乎无法取得依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增值税的原理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要交增值税,同时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房地产业土地成本的进项税的抵扣便成为一大难题。此外,有些房地产企业早期取得土地的成本金额较低,通过收购股权拿地的企业形成了较大的股权溢价,这部分溢价体现在收购公司账面上,被收购公司的账面不会产生变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溢价部分无法扣除,“营改增”后的溢价部分在缴纳增值税前也将无法抵扣,从而对企业税负有较大影响。假设被收购公司原有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是2亿元,如果收购时土地价值上涨到7亿元,这就导致有 5亿元土地差价无法取得土地成本的增值税发票。在可抵扣进项税不足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必然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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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初库存和固定资产将不能被抵扣

从已经出台的营改增文件的规定来看,期初库存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企业在“营改增”前采购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均布允许抵扣进项税,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期初车辆、轮船等未被许可抵扣,这在改革之初产生了行业性的经营困难。房地产业的开发成本和存量房在企业资产中占比很高,这部分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将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销售存货时。产生大量的销项税额但又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必然大增。实践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以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开发,如果楼盘在营改增之前基本开发完毕,而销售行为大多发生在营改增之后,必将造成项目公司只有销项税额,基本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便成倍增长。

5、部分房企经营情况也许更为艰难

2014年以来,随着楼市的深度调整,人们的市场预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业绩持续下滑,资金压力很大,融资任务很重,资金成本也不断上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然存在两极分化,那些进项税额少、税务问题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必然面临缴纳更多的增值税和税务罚款,导致利润下滑加剧,令吃紧的资金链条更加雪上加霜,甚至面临资金链条断裂、企业破产的风险。另外,房地产行业由于利润高、税负重,税收流失严重,已经连续10年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圈定的税务稽查重点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也规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是2014年行业专项税收检查的指令性项目,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是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稽查重点。相信营改增之后的近一段时期内,房地产行业将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在市场低迷、成本上升、利润下滑和营改增带来的政策迷茫混乱时期,税务稽查无疑会让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经营维艰。

二、“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机遇

1、行业整体税负有望下降

房地产营改增属于国家推行的“结构性减税”改革的一部分,行业整体税负肯定会有所下降。易居(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丁祖昱认为,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与原来建筑业3%和房地产业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表面看似高了,但是考虑到各种抵扣项,单个企业实际税负是高是低很难判断,一般情况下税收成本应该是会有所降低的。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则公开表示,若是允许不动产抵扣,初步测算整体减税规模有望超过5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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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国家为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压缩市场需求和平抑房价,对房地产行业一直采取重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基本税种外,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特有税种,不仅税种多,而且税率也很高。同时几乎没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一直是社会上公认的。据我们测算,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率在35%上下。高税负必然加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加重了买房人的经济负担。营改增之后,随着价外税的推行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建立,正如各位知名专家预测的那样,行业整体税负将会有所下降,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并不意味着每个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都会下降。

2、市场销量有望增加

营业税的存在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建安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造成一些房地产企业重复纳税;买房的业主承担营业税款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不能得到抵扣,也将重复纳税。税负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或投资的积极性。应该增之后,房地产企业成为增值税抵扣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建安成本和期间费用中缴纳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如果进项税额较大,企业税负则有望下降。对于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讲,如果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将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由5%下降为3%,税负直接降低40%。税负降低了,房地产企业才有可能会降价,销量才会提升。从税制改革的方向上看,增值税将来要实现完全的消费型的增值税,不动产的进项税将得到抵扣。届时, 生产和商贸等非房地产企业采购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等取得的进项税也可以得到抵扣,购买和投资商业地产不仅可以保值增值,抵抗通货膨胀对财富的稀释效应,还能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投资的积极性将大大增强,也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房屋价格降低和企业业主投资需求增加,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来讲,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房地产企业既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又要迎接新的挑战。房地产企业一方面要利用好税收法规调整的大好时机,做好税务筹划,控制好企业税负,积极谋取新的税务利益,又要敢于迎接新的挑战,正视并重视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和税负变化,加强新税收法规的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做到税务风险提前知晓,并财务有效措施规避和化解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

希望能让您满意

望,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二)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其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众多,自身行业经营关系复杂;其中,上游产业包括钢铁、建材、机械、化工、工程承包等行业;下游产业包括家电、装修、物业、家居等行业。房地产业作为典型的周期长、投资大、资金密集型产业,对各类税收及金融政策变化有着极强的敏感性,尤其是税收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和利润水平,最终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所涉税费体系相当复杂,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和投资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房地产业也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整政策,但收效甚微,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仍居高不下。2015年,我国房地产业面临高库存压力,企业资金回流放缓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地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以及开发投资迅速下降。尽管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促进房地产复苏新政,积极调整银行信贷和投融资政策,鼓励楼市消费和投资,但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未见好转,新楼盘开工建设仍持续下行。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占据我国营业税总额67%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将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税额范围,至此全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此,借助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财税改革之东风,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提高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献研究视角回顾

纵观“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相关文献,国内学者主要围绕税负影响程度展开研究。郑岩和冼彬璋[1]采用天津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假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均适应11%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得到全部抵扣,最终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较营改增前减轻0.82%。宗式华和周松德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的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均衡的临界点是物料成本占据企业总收入比例的65.5%;当房地产企业物料成本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小于65.5%时,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将上升;反之,则税负水平下降。彭晓洁和肖强假设房地产业上下游产业全部推行营改增的前提下,构建不同税率下的税负预测模型,测算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发生变化主要受制于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主要因素。在相同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大,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程度就越大。

在上述诸多国内文献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方面,基本上从营改增前后所缴税额的简单比较维度,得出房地产企业税负上升还是下降;但是,大多数文献在考察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负时,忽视了企业所得税在征缴营业税前可以获得扣除的情况。另外,在计算房地产税负变化时,未考虑房地产实务中成本核算的特点,仅将物料成本作为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来源。为此,本文在考察房地产企业税负变化时,将征缴企业所得税予以扣除的抵税效应以及房地产企业对施工企业的“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模式的实务要求考虑在内,构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模式下的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前后变化模型。

房地产投资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负变化分析

在现实的征缴纳税实践中,房地产投资企业销售基本采用预售方式,当期收到的预售房款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对房地产投资企业预收房款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应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已缴纳并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应在当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与营业税征缴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相比,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针对增值部分征税,其不在房地产企业利润表项目中反映,无法作为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对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比较时,应将营业税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抵扣效应考虑在内。

房地产投资企业开发成本极其复杂,涉及到不同领域和环节的费用支出,其大体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财务成本等项目支出。在具体的房地产投资和运作实践情形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基本以“甲供材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方式为主,在“甲供材料”运作和经营模式中,物料成本仅作为可抵扣增值税来源,但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企业对建筑施工单位要求采用“包工包料”模式进行运作和经营,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部分。

(一)模型构建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4];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可见,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

营改增之前,假设某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税收入为R,企业所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由于营业税中具有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功能,其应缴纳营业税为5%R×(1-25%)=3.75%R。

营改增之后,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营业成本为C,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取得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约占总成本比例为β;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物料成本约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其中,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甲供材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由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中的物流成本在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R/(1+11%)×11%-[C×β×17%+C×(β-β1)×11%]。

(二)模型分析

考虑到实践中房地产业物料来源途径的不同,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分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其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另外,还考虑到营业税征缴中房地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因此构建两种不同的投资和运营模式来观察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了简便说明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变化情况,本文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所有用于成本支出部分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即房地产投资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成本比例β为100%。只有当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才能确保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不加重,即房地产营改增营业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

(1)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包工包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C/R=56%;当C/R>56%时,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出现减税效应;反之,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

(2)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1),通过计算公式(1)得到,C/R=6.16%/(β1×6%+11%)且C/R∈(36%,56%)。如果C/R>6.16%/(β1×6%+11%),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减税效应,并随着β1比例的逐步增大,其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反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

(三)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建模分析可知,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采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比“包工包料”模式取得更多的增值税可抵扣税额,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在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和均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无论选择采用“甲供材料”还是“包工包料”方式,房地产投资企业均能实现减税效果。

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应对之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需要满足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取得全部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房地产投资企业成本支出中,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财务成本;但在实践中,这些成本项目支出并非能够全部取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抵扣增值税发票占营业成本比例越高,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越好。另外,房地产投资企业还面临营改增过渡时期政策以及税收征缴方式的改变等问题,为此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

1.解决主要成本支出项目可抵扣问题。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土地成本支出是企业最主要成本之一,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取得明显减税效果核心环节。无论是通过政府划拨或市场转让等手段,都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支出予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房地产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并将财政专用土地收付款凭据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彻底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在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商企业作为上下游合作伙伴企业,增加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财务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控制和管理,增强增值税纳税各环节减税意识,严格管理和监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降低增值税缴纳风险,减轻企业税负。

2.解决好营改增试点时期政策执行问题。一般而言,房地产投资企业项目开发和销售周期都较长,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面临“营业税”和“增值税”选择使用问题。依据国务院划定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最后期限,将5月1日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将5月1日之前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营业税征缴对象,5月1日之后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增值税征缴对象,但是考虑到房地产合同签署时间和开工期处于跨期的特殊情况,给予跨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定时间(比如2或3年)的政策缓解执行期。

3.加强房地产试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面对此次营改增重大结构性税制措施和供给侧改革,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收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税负变化,企业应积极从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着手,完善税收发票制度管理,建立专人发票财务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进项税额范围,切实减轻房地产试点企业在税改后的税负。房地产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与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抵扣合格率,保证房地产试点企业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

4.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扶持企业平稳过渡。面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不仅要从房地产试点企业自身内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要从外部财政补贴制度出发,对因营改增而出现税负增加的房地产试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以助平稳度过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期。另外,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试点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顺利推进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领域供给侧改革。同时,在执行试点企业财政补贴制度实践过程中,税务部门应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执行税收财政补贴制度效率,加快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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