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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

2024-11-16 08:4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在共同犯罪当中,如果法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害的,原则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如果有的共犯人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提供物理或者心理联系,则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共犯人。

此外,按照共犯从属性原则,只要有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其他正犯也着手实行犯罪,相应地,教唆犯、帮助犯也进入着手实行阶段;如果正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未遂,教唆犯、帮助犯也成立未遂。

在共同犯罪当中,共犯的中止,必须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即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例如】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而非盗窃罪的帮助未遂。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但不要求具有自动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者预备。

【例如】

①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甲、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甲不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

②甲、乙共谋盗窃,由甲提供钥匙,由乙具体实施。甲将钥匙交给乙后,又后悔,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向乙要回了钥匙。乙无奈只好一人前往盗窃,并取得财物。由于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由于具有自动性,成立盗窃罪中止(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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