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类律师案件咨询:房产律师 咨询
3月1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干警走进八宝山街道瑞达社区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张琦,法官助理黄甜甜围绕央产房上市、房产中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等开展普法授课。这次普法活动旨在通过一系列通俗易懂的案例,让群众了解房屋交易中相关的法律知识。
此次活动系八宝山街道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法院提出诉源治理需求后,北京一中院作出的积极回应。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源治理功能,广泛开展诉源治理工作,针对各类诉源治理主体提出的法律咨询、指导调解、普法宣传等需求给予及时反馈和处理,切实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回顾本次普法活动中的重点内容吧。
01
签订中介合同之前需要核实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签订合同之前,提示核实以下信息:
1.充分核实中介信息
核实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是否在相关部门备案等。核实中介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过查看中介工作人员的工牌、执业证书,查询相关网站或向中介公司询问等方式确认其身份信息。
2.仔细审查产权证件
通过查看房屋产权证书等文件,明确房屋性质、抵押、查封等情况,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无争议,避免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
3.核实交易流程是否规范
如果出现中介以做低房价、可以协助少缴税款等一系列不合规的操作为条件,要求购房人支付保证金、预付款等情况,购房人需提高警惕。为确保流程规范合法,保证资金安全,建议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款。
02
“看房确认书”能否直接签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为规范房产市场,《民法典》新增“跳单”条款,约束委托人逃避支付中介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带看房屋后,部分中介会以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作量为由,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且多数“看房确认书”约定内容包括中介合同中的一般条款及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一方面,建议签署“看房确认书”之前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严守契约精神,在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恪守约定支付中介报酬。
03
对于中介人造成的损失如何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对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中介人没有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如对房屋的权属性质、质量缺陷等问题存在隐瞒,或对交易流程做出错误引导,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其主张权利,要求中介人返还中介报酬,并对损失予以赔偿。
对此我们建议大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以及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供稿:北京一中院 民一庭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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