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个别化.刑罚个别化
-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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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一)
贡献者回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又称“罪刑均衡原则”。也称“罪刑等价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罚是结果,刑罚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会危害性重的,刑罚亦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轻的,刑罚亦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基本原则之一。18世纪后期西方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刑法的等级特权主义和罪刑擅断,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提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提出,犯罪与刑罚应当等价。这一原则也是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中国刑法的始终。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
1、立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使司法者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司法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而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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