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索赔活动中应当遵循的 一般性准则。在索赔中坚持有关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索赔要求成立的前提,也是索赔取得成功的关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的索赔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合同为依据原则,索赔的提出首先应当以承发包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为依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记载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风险分配的内容。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已就索赔事项有较为详细的表述。
二、实际损失原则,前文已述,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是种补偿性的要求。因此,索赔权利人提出索赔的前提是实际损失的存在,包括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的存在。实际损失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损失必须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二是这类损失必须能被反映在成本费用之中,并构成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比如工期延误往往带来人员的窝工,窝工人工费就是一种实际损失。
三、合理分担风险原则,因建设工程工期长、合同关系复杂、不可控因素较多,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种风险。建设工程的合同风险无法全部消灭,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其发生的可能性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而合同则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对风险的发生进行预测,更重要的功能是依据合同能够对风险发生之后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分担。
四、逾期失效原则,2013 年7 月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2013 版合同》正式施行。与《99 版合同》不同的是,其通用条款第19 条就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索赔期限 及程序作出如下表述:若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 天内,未向合同相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赔付)金额和(或)延长工 期(缺陷责任期)的权利。此次《2013版合同》确立的“索赔逾期失效制度”。索赔逾期失效制度对索赔权利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时间和程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五、有理有据原则,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补偿的权利要求。对于索赔权利人来说,索赔成功的一个标准就是被索赔人对索赔请求的承认。为了达到索赔成功的目的 ,索赔权利人应该尽量做到以据说理、以理服人,索赔的理由事实应当尽可能充分,索赔证据应当尽可能确凿。索赔权利人能否提出一份足以支撑起索赔请求的事实材料,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
六、友好协商原则,从预防索赔的目的出发,承发包双方之间应当建立交换意见和沟通的平台和程序。作为一项投资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尤为必要。索赔事项发生后,双方更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否则,一旦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破裂或合同被解除,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由于索赔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谈判就成为双方解决索赔问题的常用方式。 一次成功的索赔谈判往往是在友好协商的气绒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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