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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2024-10-21 12:4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实践合同

承袭合同法之体例,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民法典五百九十五条至九百七十八条)列举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类型,包括买卖、承揽、仓储、客运、委托、合伙等等,基本涵盖了我们市场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本文中提及的一类合同,是诸多合同中,与自然人关系最密切、百姓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借贷(自然人之间)、定金合同等。这几种合同,在学理上被称为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的特征>

民法学理上对于“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要特定标的物的交付作为要件”进行区分,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以原则上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因此,诺成合同是主要的合同形式,说是占据了全部合同的90%也不为过,而实践合同反而是例外,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合同类型。实践合同最典型的特征,即是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行为。

譬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借贷100万,3年内还款的借款合同,约定次日甲向乙转账汇款。但签订合同后,甲突然后悔,不愿意出借。此时,乙方并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甲方履行出借义务,盖因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在甲转汇标的货币前,合同仍属于尚未成立,甲自然无需受到合同约束。

这一理解初看下来,逻辑上似乎不能自洽,有违契约精神。但实际上,这种理解却是符合我们生活常识和经验的,对于个人间的借贷,法律允许借款人有在最后一刻后悔的权利。“钱,我不借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

<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本质上为合同的成立添附了额外条件,阻碍了合同的正常成立和履行,所以其范围其实非常有限,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实践合同有前文提到的保管、借贷(自然人之间)、定金合同,这几种合同的实践性,分别体现在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除了这些合同之外,还有一些合同类型,也曾有学者也将他们理解为是实践合同。比如,借用合同,借用物品原则上需要出借人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不生效;非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所以也有观点认为其也应当作为实践合同看待;动产质押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生效,所以也具有一定实践性。但是,这些说法一是欠缺法律明文规定,二是随着民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深入,对与合同成立、生效性质的理解,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让这些观点都陷入了较大争议中。笔者在此不展开论述这些复杂的理论问题,仅从结论而言,笔者认为目前除了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实践合同种类,其他合同的实践性在实务上都很难获得支持。

<结语>

整体而言,民法世界的合同以诺成合同居多,实践合同寥寥无几。深入观察,我们会发现,这些合同之所以被法律赋予实践性,其实与我们生活常识密切相关。借贷、保管、定金,都是我们百姓生活中的常见事项,从历史经验和生活常识来看,我们人民群众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对于这些法律关系一般遵循的交易习惯都是以标的物为核心,除非当事人自愿交付标的物(包括货币),否则即使已经签订了合同,也不宜强迫出借人、寄托人等主体履行交付义务。由此如一著名的法谚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实践合同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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