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财产性诉讼请求
随着个人财产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争执,越来越多的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不禁会有人好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签订财产协议呢?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情回顾
小刘与小王是一对夫妻,婚后,双方多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协商约定。
小刘因小王将协议约定属于小刘的一套房屋私自出卖给第三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出卖房屋所得款项。
经查,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小刘手写《声明》及《情况说明》表明本案所涉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但所有权归小刘所有。另查,小王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将房屋出售并收取了购房款,且过户给了买受人。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李晓婷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的个人财产。
该房屋虽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婚后以书写《声明》及《情况说明》的方式承诺该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该约定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承诺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一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法院向原告释明可在婚姻关系存续导致的财产混同现状发生变化后再向被告主张返还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
承办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将法官寄语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延伸,提醒当事人珍惜当下,修复感情。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
夫妻关系依赖双方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情感共鸣中形成的互爱、忠诚、信任、宽容等因素来维系。本案作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被告在本案中擅自变卖已经约定归原告一人所有的房产之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更对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本案判决虽未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就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望被告能珍惜彼此感情,扛起自身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修复双方夫妻关系,且行且珍惜,与原告共同经营好属于你们的家。
夫妻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而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因此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婚内财产协议履行。因此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但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财产性诉讼请求,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