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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日期与签订日期区别——合同签订和订立有什么区别

2024-12-03 15:1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在企业经营中,买卖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同时它也充满了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有效识别并防范这些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本期《法律学堂》我们特别邀请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庭的梁春霞法官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王玥律师,他们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分享企业在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佳实践和实用建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考虑到房屋、船舶、网络购物以及特种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故仅就企业普通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进行探讨。

梁春霞法官首先介绍了合同的订立方式:买卖合同订立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地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王玥律师介绍了一份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为合同必要要素。

梁春霞法官特别提醒,表见代理是一个在合同订立时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立法价值导向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向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行为规范化,引导各方主体诚信经营。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1)是否存在代理权外观,例如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行为人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等等。(2)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例如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熟识程度;在交易之前是否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等等。

而王玥律师对职务代理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公司员工代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若签订买卖合同是员工职权范围内事项,则买卖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如不属于员工职权范围内的,要区分重大交易事项与日常交易事项,需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签字、盖章、交付等行为,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的善意。

梁春霞法官说,另外还需要关注一下盖章行为。盖章行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公章的行为,表明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法规等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外,应由企业承担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后果。合同是交易的核心,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伪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签名无盖章、有盖章无签名等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起大量纠纷。《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对异常人章关系及其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效力认定的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未超越权限,即在权限范围内订立合同。

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另行授权,即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相对方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担保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王玥律师说,《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其意思是在“有加盖印章但是没有相应自然人签字”的外观下,相对人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合同对接人、联络人身份,以及该人员在盖章时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如果能尽到举证责任,这份合同可以约束公司,否则相对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有章无人”的合同一般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特殊情况时才对公司发生效力。第22条第3款再次体现了“认人不认章”的原则。所以通俗一点说,在对手方是公司的时候,尽可能的让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的有权签订合同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字,而不是仅仅加盖公章就觉得万事大吉了。

此外,有的企业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印章用于签署买卖合同,而另一方急于签订合同没有严格审查,双方起争议后,违约方为了不承担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守约方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

梁春霞法官和王玥律师对企业在风险防范方面给出了他们的提示与建议:

2.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经办人、收货人、结算人等,尽量保持收货单上签字的签收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为同一人,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人为同一人。

3.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可能陷入法律风险。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应从“认章”向“认人”转变,即核实行为人(即签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审查对方行为人身份和权限,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进行审查,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

5.代理人身份核实分为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委托代理主要形式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职务代理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签约地点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

6.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类型审查方式,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真伪,例如审查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印章上的字迹是否清晰,所用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是否一致,所用印章种类与合同类型是否匹配等等。

7.双方应诚信订约履约,妥善保管订约履约的材料,注重书面留痕与证据保存。遇到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的,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准确界定买卖合同形态,依法合理解决买卖合同纷争。

记者:周乐

供稿: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编辑:施嘉璐(实习)

初审:陈艺杰(实习)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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