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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解除 赔偿差额

2024-09-17 00:20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一)

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贡献者回答相信大家日常生活中也听说过很多关于二手房的买卖纠纷,他们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而蒙受了不少人身财产损失。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多么重要。那么接下来不放就随小编一起来了了解一下几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经典案例,也许下文的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认为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许,而不能认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三、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四、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下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五、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七、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上家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上家对此是知晓的,上家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九、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们为大家列举了九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相关案例,其中不乏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等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情况。相信大家在了解了上文案例后也对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而保障最大程度上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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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出现面积纠纷怎么处理 (二)

贡献者回答在买房子时,你是不是有出现过被一大堆专业房产词汇绕晕的情况,诸如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赠送面积、公摊面积,傻傻分不清楚,被开发商成功忽悠。看看以下的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面积纠纷的案例吧,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在 买房 子时,你是不是有出现过被一大堆专业 房产 词汇绕晕的情况,诸如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 赠送面积 、公摊面积,傻傻分不清楚,被 开发商 成功忽悠。看看以下的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面积纠纷的案例吧,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描述

1、2012年6月21日,王某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某 房地产开发 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建筑面积共90.3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8.8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4.51平方米,按 建筑面积计算 商品房价款。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了测绘公司对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绘。测绘公司2013年10月18日对房屋进行实测后将测绘成果交付了开发公司,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加盖了“ 房地产测绘 成果备案专用章”。

3、2013年10月20日,王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开发公司也按约交付了房屋。王某拿到房屋后,认为测绘公司在对房屋进行测绘时,将非封闭式阳台按封闭式阳台测绘方式全部计算 阳台面积 ,导致房屋测绘面积超过实际面积, 房屋公摊面积 增大,从而使开发公司多收取房款。

4、王某在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无果后,遂拒绝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 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返还多收面积的房款及其他赔偿责任,测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1、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现无法确定产权登记面积及其与合同约定面积是否有差异,故王某现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多收面积房款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另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主体是王某和开发公司,测绘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是受开发公司的委托对 房屋面积 进行测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某无权越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要求测绘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我释法

1、本案中,王某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有误差,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而言,王某不能提供具有足够证明力的关于房屋实际面积具体大小的证据,另一方面,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王某的权利之基础事实在于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但由于王某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谓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并不存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误差无从谈起。因此,王某关于面积差异款方面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这一重要的要件性事实,不能成立。

2、至于测绘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本案作为合同违约之诉,没有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特殊情形,王某直接要求测绘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侵权之诉中测绘公司就其存在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可能性。

买房提醒

1、在商品房买卖是 预售 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本身是正常现象,主要是不同阶段中面积计量的依据和方法等因素造成的,面积误差引起的房屋补退问题通常也由合同双方协商得以解决。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专门就处理此类争议的法律适用作了较为明确统一的规定。

3、由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约定了 购房 者在合同约定面积少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时方有权主张退还房款,购房者主张上述权利时就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从而获得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这一事实。

4、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等途径来解决。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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