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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要件

2025-01-19 20:10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的内容完成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并同时加盖双方公章,授权委托代理人与签订时间处未签字。2014年,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没有生效,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

一、原告认为结算协议未生效原因

协议第五条约定:“本结算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双方当事人仅仅在协议上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因此协议约定的生效要件并不成立,因此协议未生效。

二、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

如果该协议约定的是“本结算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且其中仅加盖了公章,无签字。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那么该协议是生效协议。参考(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签字、盖章不≠签字或盖章

对于“签字、盖章”如何解释,最高院亦有案例可查,最高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当然在具体的某一个案件当中,我们也不能够机械地适用最高院的裁判规则。(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合同未生效,是因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是不作为义务,那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便难以判断。

四、未签字已生效可抗辩的理由

如果认为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指的是双方均要签字并且盖章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首先,签订该结算协议的人员是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并没有充足的法律意识,其并不知晓签字、盖章的意思指的是签字并盖章,否则不生效。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看,一份结算协议双方盖章即可,亦不需要进行签字。

其次,在签订该份协议之后,原告并未主张过该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一方面,该部分款项已经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也已提出时效抗辩,另一方面也可以表明该结算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也弥补了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效力瑕疵问题。

最后,该份协议中已经明确显示,签字人员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非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盖章的同时需要签字实质上指的是公司公章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身份签字时的公司是否授权的一种弥补,在该协议加盖原告公章,并且仅需要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情况下,公章的效力已经明显的高于了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效力,不应当在苛求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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