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一、引言
(一)简述合同类型区分的重要性
在日常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尤为常见,且它们在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就导致人们很容易将二者混淆。然而,准确地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等方面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比如说,当出现纠纷需要诉诸法律时,不同合同类型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裁判规则是不一样的。如果误将承揽合同当作委托合同,或者反之,那么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合同解除条件等关键问题上,就可能出现与预期不符的结果,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又比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对于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该履行的具体义务等,也会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有差异,清晰区分二者能让当事人更好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所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所以,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具体方法。
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作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则被称作定作物。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是以工作成果为导向的合同。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并非关注承揽人工作的具体过程,而是看重最终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比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制作一件特定款式、材质的家具,承揽人就需要凭借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等条件,最终交付这件符合要求的家具成品,定作人再依约支付报酬,重点在于成品的交付。
其次,承揽人需要独立承担风险。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依靠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等来完成主要工作,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要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例如,承揽人承接了为某活动定制一批宣传展板的工作,在制作过程中如果因意外火灾导致展板损坏,在未交付前,这个损失通常是由承揽人自行承担的,除非另有约定。
再者,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方面的要求会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与市场上的普通物品有所区别,以契合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像个人定制的带有独特图案、尺寸的婚纱,就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制作,不同于批量生产的普通婚纱。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类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比如加工合同,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按照顾客要求的款式、尺寸等为其缝制衣服,这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定作合同方面,木器厂根据客户对于家具的特殊设计、材质等要求,使用自己备好的原材料制作出成品家具,就是定作合同;修理合同中,车主将出现故障的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修理厂负责修复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双方成立的就是修理合同;复制合同常见于文物部门委托承揽人按照特定文物样品,制作出复制品用于展览等情况;测试合同则是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身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相应结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像对新研发的电子产品性能进行检测的合同;检验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给出相应报告或结论,例如食品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成分进行检验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委托合同,又称 “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它侧重于处理事务的过程。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去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关注的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最终的结果并非唯一重点。比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市场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受托人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品牌、规格、价格范围等要求去操作,就是关键所在。
其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像自然人之间基于亲友关系委托帮忙办一些小事,往往是无偿的;而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对受托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耗费精力较多的委托事项,通常会约定为有偿合同,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其三,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严格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例如,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并明确告知了律师具体的诉讼策略和和解底线等指示,律师就需要在此范围内开展代理工作。
从分类情况来看,委托合同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比如委托人仅委托受托人去处理房产过户这一项事务;概括委托则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像将个人的全部财产管理事务都委托给专业的理财机构打理。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又可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就是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情况,而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的委托,当两个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他们需要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按照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还可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则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不过一般情况下,受托人进行转委托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情形以外。
三、区别方法之合同主体与涉及关系层面
(一)涉及主体数量及身份差异
在合同主体数量及身份方面,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明显不同。承揽合同一般仅涉及两方主体,也就是承揽人与定作人。承揽人负责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相应工作,最终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需要依约给付报酬,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基本限定在这双方之间。例如,一家服装厂按照客户要求的款式、面料等制作一批定制服装,这里服装厂就是承揽人,提出要求并支付报酬的客户就是定作人,仅他们二者构成合同的主体关系。
而委托合同往往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去和第三人产生联系并处理相关事务,最终的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比如,委托人委托律师(受托人)去与合同相对方(第三人)进行商务合同的谈判,律师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开展谈判工作,最终达成的合同关系是在委托人与该合同相对方之间建立起来的,这里就体现出了三方主体间的关联。
(二)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差别
进一步来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也有着显著差别。
在承揽合同里,承揽人要自行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和责任,依靠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等条件独立完成任务。在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像标的物意外灭失、工作条件意外恶化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都由承揽人自行负责。比如,一个工艺品匠人承接了为客户定制一个木雕工艺品的工作,在雕刻过程中如果木雕因意外受潮受损,在未交付给客户前,这个损失就得由匠人自己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但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的风险通常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去履行义务,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处理事务产生的后果一般归属于委托人。例如,委托人委托房产中介(受托人)帮忙出售房产,中介按照委托人规定的价格范围、交易条件等去寻找买家(第三人),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比如因市场行情突然变化导致房产难以按预期价格出售等情况,相应的风险主要还是由委托人来承担,受托人只需按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就行。
四、区别方法之合同目的及履行后果层面
(一)合同订立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在订立目的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其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订立合同,重点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具体过程,而是最终能否拿到符合自己要求的成果。比如,一家企业需要定制一批带有独特标识和规格的产品包装盒,那它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后,期待的就是承揽人凭借自身的设备、技术以及劳力等条件,最终交付这批符合特定要求的包装盒成品,只有交付了合格的成品,定作人再依约支付相应报酬。再比如,建筑公司承接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定作人(商场方)想要的就是按照既定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建设完成的商场建筑,这就是承揽合同以获取特定工作成果为订立目的的体现。
然而,委托合同更注重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的过程。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主要是希望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指示和要求去处理相关事务,最终不一定有明确的、像承揽合同那样的物化成果产出,重点在于受托人帮忙完成了相关事务即可。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调查了解某一市场的行情信息,受托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整理分析后向委托人汇报,这里委托人在意的是受托人有没有按要求去开展调查等相关行为,有没有如实反馈情况,而不是像承揽合同那样会收获一个实实在在的 “产品” 成果;又比如委托人委托律师去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如发送律师函、参与商务谈判沟通等,重点也是受托人在这些事务处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而非产生一个特定的有型成果。所以,二者在订立之初,出发点和期望达成的目标就存在明显差异。
(二)履行后果表现不同
当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后,定作人可得到相应财产利益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定作人通过支付报酬,换得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成果。比如,服装厂按照客户要求定制了一批高质量、款式新颖的服装,客户拿到这批服装后,可以将其投入市场销售获取利润,或者自己使用,这就是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再如,机械加工厂按照工厂的需求定制了一批专用的生产设备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安装到生产设备上后,能够助力生产设备正常高效运转,从而为工厂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定作人从承揽合同履行中收获的财产利益体现。
而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仅是一种客观后果,委托人不一定会收获财产性利益。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参加一场公益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受托人按要求完成了诸如场地布置、人员联络等各项事务,但对于委托人来说,可能并没有直接的财产收益增加,只是完成了参与公益活动这一事务目标;又如,委托人委托朋友帮忙去机场接一位重要的客人,朋友顺利接到客人并将其送到指定地点,这个过程履行完委托合同的要求了,但委托人并没有因此获得像在商业活动中那样的财产性回报,只是达成了完成接待客人这一事务的客观结果。所以,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呈现情况来看,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着明显不同,这也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方面之一。
五、区别方法之合同解除及风险承担层面
(一)合同解除条件差异
在合同解除条件方面,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显著不同。承揽合同中,一般只有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定作人向承揽人定制一批带有特定企业标识的礼品,在承揽人还未完成全部制作工作前,定作人出于自身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即便承揽人不存在违约等情况,定作人也可以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不过,若定作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当定作人认为这种 “特殊需要” 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其解除合同,同时让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资源浪费,又保障了承揽人的权益,符合公平原则。
而委托合同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比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处理房产过户相关事务,在受托人还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委托人因为找到了更合适的受托人或者改变了处理房产的想法等原因,可随时解除合同;同样,受托人如果觉得自身能力、精力等无法继续完成委托事务,也可以随时辞去委托,解除合同。但因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旦信任关系动摇,再强行维持合同关系并不合适,所以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不过也要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此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像一些商业委托活动里,如果委托人发现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有违背自己指示或者有不诚信等情况,就可以及时行使解除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受托人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务,也能够通过解除合同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
(二)风险承担规则不同
承揽合同里,承揽人需要独立承担完成工作过程中的风险。例如,承揽人承接了为某活动定制一批宣传展板的工作,在制作过程中如果因意外火灾导致展板损坏,在未交付前,这个损失通常是由承揽人自行承担的,除非另有约定。因为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依靠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等来完成主要工作,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要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定作人关注的是最终的工作成果,只要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要求或者没能按时交付等,才涉及定作人追究承揽人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然而在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故风险大多由委托人承担。比如,委托人委托房产中介(受托人)帮忙出售房产,中介按照委托人规定的价格范围、交易条件等去寻找买家(第三人),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比如因市场行情突然变化导致房产难以按预期价格出售等情况,相应的风险主要还是由委托人来承担,受托人只需按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就行。再比如,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开展工作,即便最终诉讼结果不理想,只要律师不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故意不尽职等过错情况,那么诉讼不利的风险也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毕竟受托人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最终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所以相应的风险自然也大多由委托人承担。
六、总结
(一)回顾区别要点
在前面的内容中,我们详细探讨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在多方面的区别方法。首先在合同主体与涉及关系层面,承揽合同一般仅涉及承揽人和定作人两方主体,而委托合同往往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上,承揽人要自行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和责任,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处理事务的风险通常由委托人承担。
从合同目的及履行后果层面来看,承揽合同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履行完毕后定作人可得到相应财产利益的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更注重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的过程,履行的结果仅是一种客观后果,委托人不一定收获财产性利益。
在合同解除及风险承担层面也有显著差异,承揽合同中一般只有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揽人需独立承担完成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委托合同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风险大多由委托人承担。
这些区别要点涵盖了主体、目的、解除、风险承担等多个关键角度,大家可以通过这些方面来准确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二)强调准确区分的意义
在实际生活、商务活动以及法律事务处理等诸多场景下,准确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比如个人定制物品、企业委托加工等情况,如果不能准确判断合同类型,就容易在出现意外情况时,对于风险由谁承担、出现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例如,本应是承揽合同,承揽人却误以为是委托合同,在工作成果因意外受损时,错误地认为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这就很可能导致双方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彼此的合作关系以及后续的经济利益。
在商务活动方面,像企业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测试等场景,合同类型认定错误可能会使企业面临超出预期的责任风险,或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定去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若将本应属于委托合同的业务当作承揽合同来对待,当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正常履行完事务,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委托人若以承揽合同的标准去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法律事务处理上,一旦面临合同纠纷需要诉诸法律,不同的合同类型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裁判规则截然不同。如果混淆了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在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合同解除条件等关键问题上,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的预期大相径庭,进而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所以,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各类企业主体,在涉及相关合同事务时,都应当谨慎对待合同类型的认定,准确区分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关系如何认定,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