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案例
张三购房,需要一笔资金,故向自己的好友李四借款200万元。李四同意借款,但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找来具有经济实力的共同好友王五作为保证人。于是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了利息、违约金等各项条款,还款时间为2023年4月1日。王五在借款合同里作为保证人签字。保证条款约定,王五为一般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保证期间二年。
问:若是将来张三没能还款,李四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二、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我们知道,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另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执行不能的情形前,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说,债权人经执行不能后,才可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即,这里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就是债权人经执行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之日。
在上述案例中,王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若李四在保证期间内,即在2025年5月1日前,向法院起诉张三,那么等李四经法院审理并申请执行后,若不能完全清偿,那么在李四收到法院的执行终本通知书之时,就是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时。
三、律师建议
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导致的是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则是权利是否受到司法保护的问题,过了诉讼时效并不会直接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
在一般保证中,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先后顺序,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可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法律上对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点规定,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即债权人经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之时起。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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