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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能否转为正式工?

2024-09-30 14:45 分类:公司法 阅读:
 

劳务派遣工能否转为正式工? (一)

劳务派遣工能否转为正式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劳务派遣工能转为正式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为约束劳务派遣等界定门槛。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劳务派遣工据保守估计全国大约有2700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垄断国企和事业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全总还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劳务派遣工应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权利。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题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二)

通过的是“修改决定”不是“修正案”。这两个法律术语是有区别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理论知识:

这涉及到法律修改的形式问题。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

在1996年以前,除1988年和1993年宪法修改时使用了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考虑到修改内容很多、修改幅度较大,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于是就开始使用修订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又采用修正案形式,至今已有8个刑法修正案。进入新世纪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确定下来,沿用至今。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看,这三种法律修改的形式各有其使用特点和适用范围,不可混淆。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适用条件不同。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如1997年刑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中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规定: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法规体例、结构需要变动。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基本合理,但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这是最为常用的修改法律的形式。《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也规定:它适用于对法规作部分修改,一般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

修正案的形式在中央适用于法典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一般规定为“法规修改较少,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的情况”。

——修改范围和内容不同。这是与其适用条件相对应的。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修改决定的修改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修正案的修改范围也比较小,且适用的法律层级与修改决定有所不同。

——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因此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是完整的法律修订草案文本(即修改后的整部法律),立法机关审议的也是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针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审议;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是整个法律文本。因此也可称之为“废旧立新”。

对于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立法机关审议的仅仅是修改决定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虽然修改后的整个修正文本草案也会印发立法机关,但那只是一个便于立法者了解法律全貌的参阅文件,不是审议内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也只是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不是修改后的整个法律文本。

——公布的对象和形式不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其公布对象是修改后的法律全文。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通常表述为“某某法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某某法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因而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修改决定,并在其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出的相应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也就是需要公布两个文件;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决定中要载明“某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

以修正案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公布的是法律修正案,且不对原法律进行调整,不用公布修正后的法律,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布一个文件(但在实践中为便于使用,有时也公布修正后的法律全文,如2004年修宪后同时公布了宪法修正文本)。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某某法修正案”,表述为“某某法修正案已由某某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生效时间不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涉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部新法律,因而整部法律的生效时间需要重新规定。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后一条就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亦然,《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就规定:对于全面修订的方式,“应在法规最后一条明确修订后的法规的生效时间”。采用修改决定或修正案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涉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或修正案中,只规定修改决定或修正案的生效时间,该法律的原生效时间不变。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法律将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如果做过多次修改,则会有多个生效时间)。

可见,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和特点,差别较大。一般来说,修订形式适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修改决定形式适用于普通法律的部分修改;修正案形式在国家层面主要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在地方也主要用于对法规的部分修改,但各地规定会略有不同。

在日常使用中,在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确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可统一使用“修改”。

人事外包公司的HRO (三)

HRO人力资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是企业根据需求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专业的第三方代理,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012年底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遨才为此准备了一些列的产品解决方案。其中对原先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现计划转为自主用工的客户,我们全面升级了原有的人事代理服务内容,使新产品的服务超越了原传统劳务派遣的服务,在新政下更合法更便利的为新老客户提供服务。

人事代理外包服务优势:降低企业成本,规避用工风险。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人才档案-深圳人才档案

劳动纪律整顿目的,关于加强劳动纪律整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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