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安建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支付的劳务费后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挪作他用。经核查,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共拖欠张某某等84名农民工工资122万余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该案移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后蓬溪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办案过程】
(一)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追加被拖欠工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通过比对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未申报权益,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被害人及亲属证言、工资欠条等证据,补充查明各承包主体共遗漏被欠薪的农民工54名、被拖欠工资6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追加被告单位。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准确认定涉案主体。
(三)刑民协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通过依法扣押现金、查封房产等强制措施,保障欠薪的全额兑现;联合公安局、人社局,组织农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和解调解,通过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提出兑付欠薪解决方案,促成相关责任人筹集资金,保证兑付,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及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查明责任主体,对应当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依法追捕、追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罪责刑相一致,无遗漏的涉案人员及单位。同时,对于虽未报案,但通过审查证据发现系遗漏的被欠薪人员的,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审查起诉期间,合理把握办案节奏,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筹措资金时间,不宜在筹措资金期间急于作出处理决定。准确把握诉与不诉标准,对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的犯罪嫌疑人,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仍要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民协同,抓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启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部门线索互移、信息共享,协同履职,避免被欠薪的农民工多头多次诉讼。要做好内外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公安、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财物查扣、释法说理等方面的协作,多管齐下,确保拖欠民工工资及时全额兑付。
编辑:周真明
一审:李佳凤
二审:巫娜
三审: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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