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债权优先受偿--购房户优先受偿债权人的权益
- 1、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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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两个问题 (一)
最佳答案你好。
一、首先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享有者。这个条文的设计是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清偿,同时又不影响到已经购买了房屋的买房人的所有权。所以,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所以,您提到的“买房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买受人只想有所有权(虽然可能还没有转移所有权,但是未来即将取得的所有权也受到保护)。
二、“所以办理的退房手续,但开放商并未把房款交还”,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时候买房人拥有的是一个普通的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承包商的“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要优先于买房人的“赔偿请求权”
三、“该商品房”当然是指买房人“购买的”商品房。理清一、二的概念后,这一点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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