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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内容!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解释

2024-11-23 23:0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110
 

农村土地承包30,父亲去世,我们都是市民户,父亲的土地经营权我们能继承吗? (一)

农村土地承包30,父亲去世,我们都是市民户,父亲的土地经营权我们能继承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

(1)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等农村土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有两种走向:

一是由其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户内还有其它家庭成员的话,其它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并不是某个家庭成员,所以,不会因户内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影响其它户内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其户内没有其它家庭成员了,那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2)如果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那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在农村分配的农田,以后会收回去吗?什么情况会被收回? (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承包户承包的农田(耕地)不会被强制收回,除非承包户自愿交回。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以及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不过,如果承包方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那发包方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农田(耕地)的。比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那发包方就可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是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获得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权承包农村农田(耕地)。但需要说明的是,虽说农田(耕地)的承包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并不是说取得农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户口迁出后,就失去农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了,发包方就能收回其承包地了。因为从目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承包户户口迁出,在承包期内,也是不能强制收回其承包地的。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内容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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