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权留置权三者联系及区别——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举例说明
1、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意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区别)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部分抵押权未登记设立,比如房产抵押。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
4、动产质权设立:书面形式 交付;(部分权利质押的,比如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登记时设立)-详见民法典第440条
5、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优先权按照抵押权的登记时间和质权的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里要注意,抵押权要登记,因为只有登记了,才有公示意义,如果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交付,即视为公示)永远优先与抵押权。
举例: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也办理了登记的,应当根据公示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同一天设立的,视为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受偿。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6、留置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同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7、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里的理解是不管抵押权、质权是否登记设立,是否在留置权之前设立,留置权属于法定权,都优先与抵押权和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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