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
- 1、取保候审之后,在家等结案或判决,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 2、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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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在家等结案或判决,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一)
答取保候审后就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继续生活,取保候审期结束了就解除了,如果案子还需要配合调查,是会通知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判决前需要先逮捕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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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例:
11月24日上午,三门峡市飘着雪花,高炎龙又一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反映自己的案子问题。
23年前,高炎龙在成都听说有警察找他,便主动联系警察询问情况,却被抓,并被诉抢劫杀人;19年前,他被判死缓,不服,上诉;
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者给高炎龙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案至今未结案。
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补充侦查及取保候审时间已17年多,仍无新的进展,高炎龙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高炎龙的案子发生在1992年1月11日,被杀的是家住三门峡市灵宝县城关镇搬运社家属院的王桂兰。
高炎龙家住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世代务农为生。他和王桂兰家扯上关系,是因为贩卖编织袋。
高炎龙于1986年初中毕业后,先随父辈务农两年多,之后开始和同村村民去邻村给别人盖房子,到了1989年,又去灵宝做建筑。1990年初,经灵宝当地人介绍,20岁的高炎龙开始贩卖编织袋。
刚开始,高炎龙接到别人从外地用货车发来的编织袋后,和同村人丁金刚一起,每人背着400多条近100公斤重的编织袋,从偃师火车站坐4个多小时的火车,到灵宝县的豫灵镇火车站,之后再转卖给当地人。一趟下来,能挣200多块钱。半年内,两人跑了4趟,挣了1000多块钱。
生意慢慢好起来,高炎龙开始贩卖整车编织袋,但利润越来越薄,高炎龙就和村民一起从四川成都进货。
1991年底,同村人结根昌带着高炎龙来到灵宝,介绍他认识了一位姓董的老板,即王桂兰的丈夫。这位董老板带高炎龙和结根昌去了家里,双方吃了饭,商定董老板用4500元购买高炎龙7500条编织袋。
1992年元月初的一天,傍晚6点多,董老板的儿子董群灵和一名司机开着货车来到高炎龙家拉货。高炎龙把两人请进自己房间后,招呼邻居开始装货,董群灵和司机在高炎龙房间内歇着。
一个多小时后,货装好了,董群灵让高炎龙和他们一起到洛阳,到了洛阳后再付货款。3人坐货车来到洛阳轴承厂。当晚,在轴承厂旁边一家招待所的房间内,董群灵买了两个凉菜、一瓶酒,边吃边和高炎龙聊天。
其间,董群灵从怀中拿出一把长20厘米左右的刀子,有弧度。高炎龙一眼就看出这是朋友的东西,自己借来玩,原本放在自己房间的桌子上。他很诧异,这把刀子怎么在董群灵那里?“他开口说,‘你哥成天在外面跑,也没遇到过好刀子,这刀子让你哥先玩玩’。”
高炎龙回忆道,自己告诉对方这是朋友的,“但他说‘让我玩玩,你来灵宝了我还给你’,我也不好意思拒绝,说‘你就先玩玩吧’”。
对于这把刀子的来源,董群灵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是当时和他一起去的司机拿走的,对于其他细节,董群灵没有提出异议。
当晚,董群灵先付给高炎龙4000元,剩余的500元,打算等次日清点完编织袋数量后再付。
但次日一早,清点了好几次,数量都不对,有多有少,“他说等他回到灵宝,点清数量后再把余款给我”,高炎龙说。
几天后,高炎龙准备去成都进货,于1992年1月11日早上找董群灵要账。
高炎龙说,当天早上8点30多分,他乘车赶到董群灵父亲在灵宝县城的门市部,获知董群灵去轴承厂上班了。董父随即骑车到轴承厂喊董群灵。一段时间后,董父先回来了,不久董群灵也骑着摩托车回来。董群灵告诉高炎龙,货少了400条,骑车带着高炎龙到了自己家。
进门后,董群灵带着高炎龙沿楼梯上了平房的房顶,这里堆放着数千条编织袋,“我一看,货堆得乱七八糟,也没法点”。
两人下楼梯后进了屋,高炎龙在挨着房门的沙发上坐下,他提议,“我给你拉了7500条,你说是7100条,现在少袋子了,你拉回来这么多天了,也说不清楚,先按7300条付货款,等结根昌来了再处理”。董群灵表示同意。
董群灵随即付给高炎龙260元钱。之后,董群灵将那把从高炎龙家拿的刀子还给了高炎龙,并递给他一包洛牌香烟。
高炎龙回忆,董群灵当时还问他有没有吃饭,要给他做饭吃。高炎龙说自己吃过了,走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30分,董群灵还把他送到门外。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两人均表示整个过程双方都在商量着来,并没有发生争吵等不愉快情节。
高炎龙称,他离开董家后,步行回到董父在县城的门市部取行李。他本想把编织袋数目的事情再跟董父说下,但董父不在店内,只有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孩在看摊子。等了一会儿后,高炎龙在11点10分左右离开,搭乘公共汽车去灵宝火车站。
“我在宏农宾馆门前买了10块钱的苹果,到车站派出所门前的书摊买了一本书,然后到车站买了张12点10分开往西安的火车票,准备经西安转车去成都。”
高炎龙说,自己买到票后去车站东边的厕所解了手,之后站在进站口等着进站。但火车晚点了,直到12点10分才开始检票。下午到西安后,他又转车去宝鸡,在宝鸡买了去成都的票,到成都时已是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
高炎龙当时不知道,他离开董家后的几个小时内,董群灵的母亲被杀了。
董群灵称,他把高炎龙送出门后就回轴承厂上班了,中午收到母亲遇害的消息,“我的一个侄子去我家取饭,看见我妈已经被害了”。
董群灵坚信是高炎龙杀了母亲王桂兰,“应该是他离开家之后,又返回来找我要剩下的钱,看我不在家,就找我妈要钱。我妈脾气本来就不好,可能两人吵起来了,他就拿刀行凶了”。
他说,自己1992年1月12日晚到成都后,在金牛区站东三组贺定贵家吃了晚饭,好几个生意上的朋友都在贺定贵家,他们吃完饭后一起玩了麻将。13日,高炎龙和贺定贵一起去广汉市看货,当天回到成都。次日继续找客户、看货。
对于河南刑警来成都调查高炎龙的事,结根昌比高炎龙知道得早。作为同村人,结根昌比高炎龙年长十多岁,同在成都做编织袋生意。
结根昌印象中,1992年1月14日下午,他在市场上听当地老板说,有河南刑警拿着高炎龙的照片,在市场上找高炎龙,“他们问我高炎龙怎么了,我说我不知道”。
当晚,结根昌在当地做编织袋生意的老板胡明洋家吃饭时,又说到此事,他决定去找高炎龙谈谈。
此时高炎龙正在另一位生意朋友租的房子里吃饭,结根昌把高炎龙叫出来问:“你在河南犯啥事了?我听说河南公安找你呢。”
“河南公安找我干啥,我又没犯啥事,你听谁说的?”
“不信你去问胡明洋。”
两人来到胡明洋住处,胡明洋给了高炎龙确定的消息:“不错,他们带着你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找你,你要是在家强奸了,或者偷人家、抢人家了,该跑就跑吧,我们也不管”。
高炎龙说,“我又没犯啥法,为什么要跑”。
高炎龙决定给警方打电话,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找自己。
找到警方留的联系方式后,高炎龙和生意伙伴汪广德、胡明洋一起,到租房子的门卫处,给警方打了电话。
高炎龙不会说当地话,而汪广德是本地人,就由汪广德给警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他们问我在哪里,让我们等着,说一会儿就到”。
挂断电话,他们就回到汪广德租的房子处等待。没过几分钟,三四名便衣找了过来。
便衣进门后问谁是高炎龙,“我说我是。核实完我的身份后,两名警察抽掉我的腰带、鞋带,给我戴上手铐就要把我带走。我问他们我犯什么事了,他们说找我有点事,需要我配合调查”,高炎龙说。
高炎龙被警车载着去了当地派出所,警方把他关在一个有铁门的房间。“一晚上没人理我,我戴着手铐坐在里面”,高炎龙说,他一晚上都非常纳闷,不知道警方找他干啥。
第二天早上,3名便衣找高炎龙做笔录,“他们亮了工作证,说是河南灵宝公安,找我有点事情,让我说我在灵宝做了什么,我就把我在灵宝做生意、要账的经过说了。他们反复问我有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就让我在笔录上签字”。
高炎龙说,自己当天被带到成都的九都宾馆,被反铐在椅子上呆了一夜,次日坐火车被带回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
在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高炎龙继续被提审。他说,“还是问我在灵宝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他们不相信,说‘董群灵家发生事情了你知道吗’,我说我不知道,一直说没做犯法的事。他们就恼火了,说我不老实,对我刑讯逼供”。
高炎龙向记者展示了其双手手腕上的伤疤。
“他们把我铐在椅子上,把铐子铐得很紧,手肿疼得不行,还用脚踩我,手脚并用地打我,用取暖的火钳子打、捅,还用电警棒,反反复复地折磨我,把我打得大小便失禁、连续昏迷,用冷茶叶水浇我的脸和头。我跪地求饶说没干也没用,当时是生不如死。”
高炎龙说,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按警方提供的线索说报复了董群灵的家人。
“讯问时他们说董群灵的家人被伤了,说没啥事,还说他们是重证据不重口供,我也根本没想到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单纯地认为董群灵的母亲会证明不是我伤害她的。”
高炎龙称,警方反复讯问,在无法忍受拷打折磨之下,自己按警方提示的线索,说用刀子划伤了董的母亲,人躺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有血迹,“按照他们提示的说,做笔录,直到对方不再打、不再问”。
“如果我杀人了,刀子、衣服上肯定有血迹,他们可以去鉴定,只要鉴定不出来肯定能证明不是我做的。此外我坐的12点10分的火车,案发的时候我根本不在现场,我实在是冤枉啊。”高炎龙说。
1992年1月29日,高炎龙被关进看守所。再被提审时,高炎龙被告知王桂兰被杀死了,“我才意识到,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在看守所期间,高炎龙多次给三门峡市检察院、市中院、市政法委,河南省高检、省政法委等部门写上访信,但始终没有结果。
据高炎龙去年聘请的律师阅卷后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为由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公诉。但此后4年内,三门峡市中院先后4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月27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载明,检方起诉书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时许,高炎龙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王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其重度脑挫裂伤死亡,后抢走现金200余元;高炎龙否认自己作案,辩护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炎龙在与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货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
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家,见董母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桂兰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三门峡市中院认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三门峡中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高炎龙上诉。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
取保17年后未结案
然而,此案并未重新开庭审理。
高炎龙的哥哥称,1998年8月15日,灵宝县公安局联系他,“说这个案子没法了结,要办理取保候审,我就去签了字”。当天,高炎龙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审后,高炎龙再未获悉此案的任何进展。当年年底,他经人介绍找了对象并结婚。他妻子知道他的这些经历,“我媳妇说,‘你这是冤枉了,肯定很痛苦的,我也不嫌弃你,等以后经济条件允许了,咱们要打官司讨公道’”。
后来,高炎龙在矿上做过看护工,下过煤矿,也搞过建筑,再后来借钱买了辆三轮车,给别人拉鸡粪、拉砖,也卖过菜、收过粮食,至今没有固定职业。“除了会开车,我也没有什么技术”。
高炎龙一直觉得自己委屈。2000年9月份,他到国务院信访办递了上访信,回去后又给河南省信访办寄过上访信,但一直没有消息。
2014年,高炎龙委托了郑州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冷律师和李红光律师。根据律师查阅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检察院卷宗后提供的信息,三门峡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将此案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者又于1998年7月14日将此案退给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他们查阅的卷宗显示,高炎龙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上未鉴定出死者血迹。他们曾多次找灵宝警方查阅卷宗、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0月26日,高炎龙又去了北京,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递了材料。从北京回来后,他又去了河南省公安厅、省高检、省高院,但始终没进展。
11月初,高炎龙接到灵宝市公安局办公室打来的电话,问他是否上访了,并称灵宝市公安局已受理此案,已转给灵宝市公安局刑警队。可高炎龙多次拨打刑警队电话,一直联系不上。
他又找到负责此案的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打第一次电话时对方说在外地出差,后来再打电话,对方均回复短信说在开会,始终没有结果。
11月20日下午,高炎龙再次给三门峡市中院、市检察院,以及灵宝市公安局寄出情况反映材料。
11月19日,北京的刘晓原律师接到了高炎龙寄来的反映材料,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刘晓原表示,按照当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但直至今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仍未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请恢复审理,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案”,但三门峡市中院至今未对此结案。
不论是按照当年的刑诉法还是现行的刑诉法,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就应予以解除,但17年过去了,高炎龙仍是“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刘晓原认为,此案案发已23年,高炎龙取保候审已17年,不能再无限期拖延下去,公检法应当给高炎龙一个答复,灵宝市公安局在没有新的充分证据证明是高炎龙作案的情况下,应撤销“高炎龙抢劫杀人案”。
11月23日上午,京华时报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希望就诸多问题进行采访,包括1998年三门峡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后,灵宝市公安局有没有继续补充侦查、有无进展、是否已将进展报给检察院,为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继续侦查此案,为何取保候审长达17年没有结果,但对方称不知道此事由哪个部门负责,并要求记者联系三门峡市政法委。
后者让记者联系灵宝市委宣传部登记,记者登记后,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个部门。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表明来意后被直接推出门外,让记者继续找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
记者多次致电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均被对方挂断,发送的采访短信至发稿时仍未获得回复。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龙再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接待人员称,此案经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中院已退回给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不在中院。该接待人员同时表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中院恢复法庭审理,中院确实应当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之所以没有结案,该接待人员表示,“以我个人考虑,那种情况下,你(检察院)没有来(起诉),我估计(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可能是这种想法,‘没有来就算了吧’。”该接待人员让高炎龙继续找检察院问情况。
近一年以来,高炎龙及其聘请的律师曾多次找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今年9月份再次将反映材料递交到控申处。11月24日下午,三门峡市检察院控申处一名负责人表示,经领导批示后,已经将此案转交给公诉处处理。
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为了排解无聊,高炎龙坚持写日记,记录自己每天的经历、每天看书的读后感、在监室内的琐事,更多的是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以及对自己遭遇的愤恨。
1997年3月21日深夜,他写了一首诗,叫《春寒》:异乡灵地遭不幸,五春有余心堪惊。思亲三更还难眠,游子忧心身疲影。
高炎龙多次对记者表示,自己做的这些努力,就是要为自己争口气。
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问题 (二)
答(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法律,有关举报人保护的制度是分别规定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是由《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及其他信访类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组成的,相对比较零散。主要包括,《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
(二)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保护的主要情况
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其中用第六章整整一章共七条的篇幅详细列举了保护举报的各种途径,并在第八章责任追究中对各种损害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众权利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网络邮箱等个人信息是保护举报人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由专人负责整理、保管举报信息,并录入有保密措施的指定电脑中保存,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人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2.调查、处理举报线索中的工作方法规定。在工作人员处理具体的举报线索时,要注意工作方式,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举报信息的外泄,主要手段有: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对调查结果的层级审批制度等。
3.对举报线索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工作人员应尊重举报人和举报线索,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对举报材料进行修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对举报人的笔迹进行鉴定,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4.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举报人近亲属的规定。对压制、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5.对举报人的检举权和其他相关民主权利的保护。检举权和知情权是宪法以及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形式剥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接受举报线索的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线索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对事实含糊、归口不清的线索可以由控申部门进行初查;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调查结论应在合法期限内答复举报人并对此保密,且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在对举报人进行宣传和奖励时,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布其个人信息等。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由当初的保密、保护人身不受侵害发展到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多项领域,受保护的人员范围也由举报人拓展到其近亲属,日趋完善的法理与人权的研究为保护举报人制度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使现代化的保密手段得以实现,对举报人保护重要程度的认识已经被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三、 我国现行保护举报人制度的缺失与不足
尽管我们有着悠久的举报传统,并且目前立法者的视角已经从鼓励举报、打击犯罪上升到了保护举报人的层次,但因为我国现代法治的起步较晚,伴随着社会的高速进步和科技的飞快发展,检察机关现有的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依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滞后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法律条文的缺陷与冲突。虽然我国在包含《宪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禁止打击保护陷害举报人的条款,但《宪法》不具备可诉性,而其他法律也是经过一种准用性的法律规范将制裁结果指向刑法条文或者行政处罚。如《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第五十三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说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究竟能有多大的威慑力,即使是刑法的规定,也存在着含糊不清、范围过窄的缺陷(这一点在后文中笔者将详细分析);再看此《规定》第五十四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这里值得商榷的是检察院如何支持举报人起诉,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介入其中就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所以这一条并没有实际操作的价值。
回过头再仔细研读一下《刑法》二百五十四条有关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规定的责任对象和受保护人的范围过窄,与被举报人有关的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有可能逃脱《刑法》本条的制裁,同时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将同样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近亲属拒于刑法保护之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报复陷害罪制定了立案标准,但却存在着和刑法相抵触的危险。该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表明,只有“情节严重”和“后果严重”才可以立案,即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而“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对损害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没有规定,至于“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更是空洞,为法律留下了太大的弹性空间。
2、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的冲突。是否实名举报是在举报各项因素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尽管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不再提倡实名举报,可只有地址清楚的实名举报才可能得到答复,而且在案件调查中,如果侦查人员能取得与举报人的联系,将对进一步掌握犯罪线索更为有利。但是匿名举报则更利于保护举报人,尤其是在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欠缺不全,举报人随时要承担个人资料和举报材料被泄密的风险的情况下,现实中举报人似乎更青睐匿名举报。在选择应该宣传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的表象背后其实存在着一个价值判断,究竟是查明案件更重要还是对举报人保护更重要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诚然,如果是在对举报人的保密措施非常严密的情况下,实名举报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但我们应该认清现实,从专业法治的角度说,不能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过分相信个人的道德素质,单凭思想教育无法杜绝泄露举报信息的事件发生。
3、举报中的保密意识有待加强。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首先,因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不清楚具体的举报流程、缺乏相关保密意识的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下,每年各地检察机关都要进行举报宣传周活动,但总体上说,每年一周的时间并不充裕,而且没有和媒体、网络形成的有效沟通,使得宣传的范围有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次是接受举报的部门保密意识不强,比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信访部门,新闻媒体等,他们本身不应受理犯罪的举报,但是当举报人因不清楚举报程序而将材料送至上述部门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专业的保密素质和相关培训,经常会因这些部门内人员的疏忽造成泄密事件的发生,甚至是故意将举报信息外泄。最后,检察机关内部有时也存在着忽略保密规定的情况,这些都有意无意的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给保护举报人、侦破犯罪案件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4、在保护举报人时偏重保护人身权益而忽视民主权利。必须保护举报人(含近亲属)的人身健康及人身自由已经是公认的事实,这方面在现实执行中也能被较好的遵守,但是我们却没有将同样的注意力放在保护举报人的相对抽象的民主权利上。比如,在对举报人答复的问题上,现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是答复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而根据同样由高检院2007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样一个行为,同样一个机关指定的法规,相差两年就已经不相一致了,造成的结果就是造成执行中的混乱,能口头答复的就不书面答复,甚至是能不答复的就不给答复。至于在《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听证会答复的形式更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而在实践中基本未予开展。
5、保护举报人的相关工作牵扯机关过多,政令不通。由于没有统一部门来开展保护举报人的工作,有关部门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所以导致在举报人受到侵害之后,对举报人的事后救济流于形式。迄今为止,虽然出台有关举报人、证人保护的单独法案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制定的进度确实举步维艰,没有统一的指导、统一的执行机关,不仅使保护缺乏完善的理论依据,也缺乏执行的系统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