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刑事执行

2024-12-26 16:5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刑事执行

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经济活动均具有巨大的危害。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今天,石小检带您来了解下《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有组织犯罪案件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吧。

问: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服刑管理有无特别规定?

答:对此类罪犯管理更为严格,其中对判处重刑的有组织犯罪罪犯,跨省(区、市)异地关押服刑。

法条原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问: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有无特别规定?

答:减刑、假释程序更为严格,其中对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较同刑期其他罪犯,增加复核程序并提升复核机关的层级。

法条原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问: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哪些人应当参加?

答: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应当参加,并强调法院要听取罪犯意见。

法条原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问:在提出减刑、假释案件中是否考虑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况?

答: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必须注重“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况,是司法机关认定“确有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

法条原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羁押管理、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等执行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在促进首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助力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上持续释放检察制度效能。

供稿 | 张静、黄佳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事执行,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两个刑事案件是一起判还是分开判。两个刑事案件能取保吗

两会刑法第七部224条完整版__刑法第七部224条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