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案例
什么是帮信罪,你对帮信罪了解吗? (一)
贡献者回答最近好多人涉及帮信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明明是人家向我借信用卡,为什么公安机关来抓我?
下面让我们来看案例,我来带你了解帮信罪到底是个什么罪
案例: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户名的四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款项8800余万元。至被查获时,被告人王某共获利约3500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刘某在赌博APP上共参赌200余万元,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而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南昌刘奇武帮助信息网络判了多久 (二)
贡献者回答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魏某于2021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网上被人欺骗进入虚假赌博软件,先后向他人转账 76280元,其中 23760元转账至刘某的银行账户。张某于同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网上被人以炒股的名义欺骗,先后向他人转账 109536元,其中10000元在转账至刘某的账户。
同年5月,民警在南昌市抓获刘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在家中使用自己的七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转账,赚取手续费。经统计,刘某名下的上述账户进账总流水为5950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女子为多名失足女联系“生意”,上下通吃收取好处费,如何判决? (三)
贡献者回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一起介绍卖淫案的起诉书,湖北女子阿丽(化名)在深圳,先后三次为多名失足女联系“生意”,上下通吃,从失足女及嫖客处收取好处费,累计获利5500元。
阿丽(化名),女,1997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阿丽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失足女刘某某,为嫖客提供非法性服务,二人在罗湖区某酒店交易后,阿丽从张某某处收取1000元好处费,并代收4000元嫖资转账给刘某某。
三天后,阿丽又以3000元的价格,将失足女徐某某介绍给张某某,阿丽从张某某及徐某某处,分别收取2000元和500元的好处费。次日,阿丽又把失足女黄某某介绍给张某某,黄某某收取嫖资3000元,阿丽从张某某处收取2000元好处费。
案发后,民警在罗湖区某星巴克门口,将阿丽抓捕归案。检方认为,阿丽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三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但它不是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实。比如在人身犯罪中,手段是否残忍、是否不计后果、后果是否严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都是一种犯罪情节。
不管是一般刑事犯罪还是严重刑事犯罪,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对此,不能掉以轻心,坚决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犯罪。其前身是计算机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开始用网络犯罪代替计算机犯罪,将网络犯罪拆开来看就是:网络+犯罪。网络的角色是犯罪工具、犯罪空间、犯罪对象。网络技术的发展决定着网络犯罪的形态。
网络犯罪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危害结果的确定增加新的标准,如除原有标准以外,增加了网络点击数量、会员注册数量、短信息发送数量等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因为网络犯罪侦查的特殊困难而不得已采取上述定罪标准,学界和实务界并未出现明显反对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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