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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案例分析

2024-10-27 01:5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招标文件里的这些“废话”千万不要忽略! (一)

招标文件里的这些“废话”千万不要忽略!

优质回答招标文件里还有“废话”?没错,就是每份招标文件中“吧啦吧啦.”那些我们连多看一眼的兴趣都没有的“废话”,你确定这些“废话”你都读过吗?都读懂了吗?

一、读懂招标文件

说到读懂招标文件,公司很多长期编写标书的人肯定嘴角45度上扬,轻蔑一笑:“切!标书我能读不懂?!”从鄙人多年的经验来说,很多公司投标经验极其丰富的人也读不懂标书。

不信我测试一下。

【举例说明】

XX项目招标公告招标

公告如下: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请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是不是有点懵逼,是的我一个老鸟也没想过这个事情,反正招标文件每次都这么说。一个朋友问我,我才就这个事情好好研究了一番。

具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Oh my god!原来第二十二条有六条!还有个说明!

每一条都可以作为废标的条件,是不是瞬间感觉自己由老鸟变弱鸡?!就这条通用条款估计80%自认为标书大咖们都没有注意到,哈哈废你没商量。

再说第2条“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一建证要的是注册证,不是考试发的那个证,专业是机电工程。

在体会一下什么是“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那就是这个项目经理和投标人有劳动合同(证明在本单位)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证明在职)严格来说一个都不能少,呵呵是不是怕怕!

第3条“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你不要联合体,不要强强联合去投标,顺便承诺一下本企业独立投标(证明我妈是我妈)。

这些还都只是招投标中冰山一角,各位别还没进战场就倒下了,废你没商量。

二、自以为很懂其实不懂系列

读懂招标文件,这个看似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现在看看是多么难,连我一个老鸟级人物都非常小心。

为啥呢?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干货,如果一个招标文件都读懂了,说明写招标文件是比较low的,你都看懂了他还干啥(此处省去500字)。

我在给企业做内训时就说,越是看不懂的地方就越要去琢磨,往往这是招标文件的精髓,你反复去琢磨其中的深意。你品,你细品,当你明白其中的深意时就会会心一笑,写得妙呀,妙哉妙哉!

如果你全看懂招标文件,别人还玩个屁呀! 怎么研究招标文件,看懂招标文件可私信我噢!

【举例说明】

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收违法案件当事名单的;

5)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

以前几条麻烦一飞,第2条要到检察院开具“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其中证明材料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三个一个不能少,少一个废标,我见过检察院证明材料少项目经理名字被废的。

(一般是经办人粗心少开了项目经理或其他人,有的时候还把授权代表名字带上去,更加坑爹啦!到投标那天发现证明材料上授权代表根本去不了),有人说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没问题项目经理肯定没问题,这个解释不存在,废标!

第5条“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要到指定政府机关开具证明材料,有的是外地企业不知道去哪开,或是时间上来不及。

废着废着,最后发现这些形式性评审并不是真正要评审指标,往往把一些有实力企业也排除在外。

所以在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变成承诺性条款,按照格式填写盖章就OK,但是也还有不少地方有不少类似的变态格式评审指标容易造成废标。

三、相关通用条款的理解

“相关通用条款理解”

今天我随机打开一份招标文件从里面摘抄一部分通用条款内容和各位分析一下招标文件为什么会这么写,以及如何编写投标文件和如何规避风险。

【 一 】

15.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这个是也是招标文件中经常的通用条款,在投标中经常会用到一些进口产品,有的门槛条件(初审)或是技术评分项会用到产品的检测报告、证书、产品彩页。那就存在一个问题,经常这些资料是英文的,或是中英文掺杂在一起。

因为资料是厂家提供,投标人经常把资料直接放进去,后果可能导致废标或是丢分,也许厂家提供资料没有问题就因为是英文的、或是中英文掺杂。

如果招标文件有我说这个条款,你也许事后知道自己死在什么地方。如果招标文件上没有这个条款,也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废或丢分,为什么?

因为专家在评标现场没有责任和义务帮你翻译英文资料,再说也不是每个专家英文功底都很好,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废标或是丢分很正常。

如果提供是英文资料,首先必须提供英文资料,然后请专业翻译机构把提供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其实很好理解,你评标用的是中文,说的是中文,大家提供资料也普遍是中文的,提供中文资料也算是为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 二 】

26.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这条也是通用条款,可以理解为按照招标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不依赖专家在这个行业对这家公司了解情况,所以无论多么牛逼公司,在写投标文件大家是平等的,一切以你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所以编写的投标文件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环节,不能有任何闪失,这也是大公司十拿九稳的项目也会丢的原因(由于标书制作失误),在标书编制面前人人平等,哈哈!

再补充一句,在现场补充材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现场只能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澄清、所以现场补充材料是没用的也不被认可。

【 三 】

前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重新招标前,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以前重新招标,第一次参加投标人是不需要重新打保证金,为什么现在需要呢?这个是技术变革导致结果,现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名单是保密的也就是谁都不知道的,但是经过投标文件解密后打保证金投标人名单大家都知道了。

为了防护第二次投标名单泄露问题,现在保证金都是打到虚拟账号上的(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做到谁也没法了解谁向这个虚拟账号打款情况),第一次和第二次虚拟账号是不一样的,每次开标针对虚拟账号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变化虚拟账号,第一次参与投标投标人就暴露了,所以第一次流标后保证金是退还给企业的,第二次相当于重新招标,有效保护第一次投标人名单。技术有点复杂,不理解就算了,记得流标后重新招标的项目,一定记得重新打保证金到新的虚拟账号(切记!)。

今天和大家讨论招标文件一些通用条款,一般大家看了就看了估计都没感觉直接过,如果你了解写这些条款背后的深意,你就慢慢成为行业大咖级人物,你觉得呢?

四、和时间有关的“故事”

接着和大家聊读懂招标文件,其实在招标文件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东西,我估计大家看了就看了,没有深入去想想,如果细想一下还是挺有意思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工期和投标有效期」。

【 例 】

11

投标有效期

120天

12

供货及安装(施工)地点

13

完工期限

合同签订有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投标有效期是天、完工期限是15个日历天、还有个别招标文件是工作日,「天、日历天、工作日」什么鬼,一个招标文件就是这个,前后不统一,你怎么着,所以要搞清楚区别。

日历天就是日历上的日期,每一个算一天,意思就是一周按7天算。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工作日,就是在计算时把一周时间算成5天。工作日一般是指除去法定的节假日的时间,日历天是不除去的自然天数,一般签订合同工期都是以日历天计算的。

所以如果按照一周7天算是:日历天=天=7;工作日=5。

我说这个为了啥就是让各位明白招标文件中天的不同写法,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就明白为啥周四周五集中发招标(公告)文件的原因了,都是按照日历天算的,周六周日大公司不上班,也没人关心项目,好了周一来公司在研究一下,走一下二天流程,等公司同意报名,ohmygod,报名截止了(报名5日历天),哎!我知道的太多了。

投标有效期:120天。作为投标的小达人,请回答一下什么叫投标有效期有啥作用?瞬间懵逼!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邀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邀约。邀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邀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邀约人,合同即告成立,邀约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假设12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12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12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投标行为的有效期间,即所有投标文件(邀约)中的承诺,包括价格、优惠承诺等。

简单直白说,从开标截止日,开始算有效期,直到日期120天结束。如果在有效期内,你就要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负责,过了投标有效期,你就可以不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负责。所以签订合同一般是在投标有效期内。

是不是看着简单的东西,想想都不简单。别以为经常看的内容就习以为常。所以我给企业做内训研读招标文件要求是:

所有参与投标人员至少研读招标文件2-3遍;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理解,不要自我臆断理解招标文件;

研读招标文件每个人「背靠背」,不允许相互干扰讨论,保持独立性;

最后每个人都非常熟悉招标文件情况下才开始项目启动会,大家畅所欲言,把不理解的地方提出来充分讨论,搞明白招标文件意思。

研读招标文件就是:

想!你再想!品!你细品!

五、废标还有不同说法?

凡是标书中出现下面的描述语句就要非常小心,必须竖着毛孔看这些语句包含前后到什么位置,这些语句涵盖所有项目最终都是废标。

1、 投标无效

2、 投标保证金无效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 拒绝接受标书(投标文件)

5、 视为无效标

6、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7、 否决其投标

8、 废标等

因为是废标项,所有内容在招标文件里面是最需注意的部分,最怕的就是制作标书人员按照惯性思维去理解招标文件。

说个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一家投标经验非常丰富的公司就是没有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为了标书制作精美,用A3的铜版纸彩色打印标书,那个标书美妙的令人赞叹!

但是废标!什么情况?

在开标现场,有公司就对照着招标文件上面相应条款,「标书需用A4装订」,此项要求是在招标文件中,标书编制要求中提出的,结果在这条要求大约二、三页后有要求:「投标文件不按照规格装订要求视为无效标」。

投标文件只能是A4装订,该公司按照A3装订,对不起!开标现场废标!

我的意思就是要注意「投标文件不按照规格装订要求视为无效标」这句话管的范围包括标书所有编制部分。

由于投标文件A3打印图纸,相对A4图纸大一倍,看得清楚也更为漂亮,结果被废标。后来发现此次项目该废标公司是中标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你说中标公司可爽呀!

由于标书制作人员经验主义,对废标条款不敏感,没有高度警惕性,最终该公司投标文件没有推进评标室就出局了,公司销售、技术、商务做出的巨大的努力都付之东流,可悲可悲呀!

六、招标文件废标条款解读

经常看些网文小说,光环主角一般在发达或得到超强攻击招数之前都会获得什么超强再生能力啊、变态不死铠甲啊或者续命宝石之类的,这样才能更方便主角尽情地去作死,然后从容地走向霸者巅峰,同样,我们欲先中标必要先保证自己不被废标,今天我就从招标文件中截取些废标条款,给大家进行一下解读,看看各位可都了解其中的意思。

招标文件原文及解读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解读:“否决其投标”就是废标。

25.3.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解读:这个属于招标文件形式评审,说明招标文件授权来源合法以及投标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25.3.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解读:对允许进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如果用联合体投标,必须有“联合体协议”。如果没有,投标文件出现两家公司参与投标则废标。

25.3.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解读:招标文件不能大于国家法律,必须遵从法律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条款。

25.3.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解读:可字面理解此句,但为啥有这个条款?主要是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你提供不同报价,如果竞争不大,你说所投为高价,如果竞争激烈,你说所投为低价,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所以是不允许的。投标中优惠报价必须反映到报价清单中,不允许总价一次性优惠。

25.3.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解读:低于成本报价则废标,只要不是0或是明显低价这条可以过。高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限价则废标。

25.3.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解读:这个就是比较宽的要求了,首先可能是门槛的要求,其次是技术的实质性要求,再次是商务要求,这个就要各位非常小心,有可能是招标文件中“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要求。

25.3.7 投标人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为。

解读:通用法律条款。特别说一下电子招标有一些技术手段可以检测到。

25.4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解读:通用条款,主要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指标要求。

25.5如果投标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无效。

解读:通用条款,投标有效性评审要理解全面,投标文件需要通过:资格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所有的都通过才算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这就是为什么技术标都评过且已经宣布过技术打分,但最后在商务评审阶段被废标(商务标没有通过评审)。

25.6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解读:核心理解是“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这个就是为啥询标时候,授权代表说我公司这些都有,就是忘记放了,如果没放进投标文件视同公司没有,这个理解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重要的事说三遍)切记!

如果想如光环主角一样披荆斩棘而且还不死!就是各位必须熟练掌握的保命技能!

七、技术要求解读

昨天参与一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看到这样一段要求,现拿出来跟大家讨论一下:

【 技术要求 】

货物的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货物的技术参数以本表为准。下列技术要求不作为初审项,但作为招标人验收的标准,供货的产品须满足此标准,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供货前须向招标人提供下表要求的证书、检测报告、官网截图、原厂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这段文字首先在形式上已是在招标文件中是加粗了,说明这段文字比较重要(凡是招标文件加粗或是用不同颜色标注的文字都要特别注意),仔细理解这段文字就会发现这确实很重要,阁下且听我来分析:

(1)“货物的种类及数量以工程清单为准,货物的技术参数以本表为准。”

说明种类及数量以清单为准,不是以技术参数表中的数量为准,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统一的报价依据,如果投标人以技术参数中的数量为准也恰好和清单数量不一致,那么结果就是废标。

货物中技术参数仅仅作为技术响应的依据,如果技术响应表中的参数响应以清单中的参数为依据,极有可能造成废标和扣分(清单中的参数只是一些最基本参数)。

这句话是招标文件通常的写法,但是你真懂了吗?了解写这句话背后的意思吗?

(2)“下列技术要求不作为初审项,但招标人验收的标准,供货的产品须满足此标准,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这条其实是保护招标人(业主甲方),有的公司通过虚假应标中了,后期业主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怎么监控,就可以通过这条,不但可以终止合同还可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中标人,如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标人造成投标人进入失信名单,投标人将长期不能投标还有连带其他方面副作用,后果将非常严重。

(3)“供货前须向招标人提供下表要求的证书、检测报告、官网截图、原厂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实这句话是对业主供货的一个保障,保证所提供产品来路正规,是厂家规定的渠道和售后。

其实这句话如果修改一下会更好就是把“供货前”修改成“签订合同前”这样对业主更为有利。但招投标总的趋势是更愿意相信投标人对招标人更为有利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一般用“供货前”。

这就可以看出虚假应标是有针对性条款的,不是中标就万事大吉了,投标人切不可为了中标虚假应标,最终上了失信名单,那将得不偿失!

八、投标文件构成与要求解读

我还是以截图形式分析某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构成与要求”。

构成及要求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其中有不少废标条款,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分享的同时,也会说一下自己对招标文件条款理解。

15.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这句话为通用条款,给投标文件做了定性,就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反过来说编写投标文件不能自我感觉良好,特别是技术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我行我素,我觉得应该怎样响应及承诺,其实不然,应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及承诺。

15.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刷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响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问价您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这句其实在前面的文章已经说过了,可见这条也是一条通用条款,如果不是中文而又没有准确翻译,会有很大的风险。

15.6投标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书面材料明确表明投标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这个条款比较关键,一般专业公司都有资质维护人员,公司资质问题比较少,小型公司往往没有专门资质维护人员所以公司那些资质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经常会出现问题。当前无论公司大小,都应有专人或是兼职人员来维护资质。

这里面有个棘手问题,就是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可能造成资质停办,名称变了、资质取消了,那么投标人怎么来响应这些招标条款呢?

首先应该把老的资质放入投标文件,其次把国家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网站截图放入投标文件,说明资质问题不是自己原因导致的。

例如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有效期过期问题,就是因为住建部停止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造成部分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不在有效期内,出现这个问题可以把住建部颁布“暂停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文件或官网截图放入投标文件即可。

15.7投标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借阅和环保,建议投标文件双面打印。

“这句话有点坑”,我在分析“电子标”和“纸质标”的区别中已经说过了,纸质标是“外貌协会”的、标书厚度也是一个重要指标,所以对于纸质标,我从来都是建议投标人单面打印投标文件,禁止双面打印。

一个比所有投标人都薄的纸质标书是很难中标的(没有任何依据,个人经验之谈。)对于电子标就没有单面和双面打印的区别,问题自然消失。

本人建议:如果是电子投标,标书应适当简洁,防止页码太多打分材料被专家漏看而失分。

通过分析即使是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也要非常注意和小心,尤其是技术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去编写标书,而没有去想这如何响应招标文件是非常危险的。

还有如何应对招标文件预埋的各种“坑”,也是你迈向大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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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急) (二)

优质回答(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串通投标罪判例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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