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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24-10-02 11:3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案外人某集团公司委托被告某置地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代为付款,三方共同签订了《委托付款三方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某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该院仲裁规则简易程序仲裁。”2023年5月,被告某置地公司按约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出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5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1月,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汇票到期后,原告某建筑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置地公司支付票据款35万元及利息。

(图片源于网络 侵删)

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置地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约定无效的除外;……”之规定,鉴于《委托付款三方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各方当事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故本案应提交某国际仲裁院仲裁,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查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置地公司、案外人某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约定了“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提交某国际仲裁院仲裁”,但本案被告某置地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履行了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视为某置地公司已完成某集团公司委托的代付义务。现系被告某置地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未履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的付款义务,原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向其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产生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此类纠纷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民法上的票据基础关系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某置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作出后,被告某置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某劳务公司因被告某置地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未履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的付款义务而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即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关系而产生,并非基于因履行《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的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案涉票据被拒付后,原告某劳务公司作为持票人向出票人被告某置地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供 稿:卞春元团队

作 者:高雁、李延文

编 辑:李延文

审 核: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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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案例】票据纠纷诉讼中以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仲裁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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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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