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怎么定性

2024-10-19 13:2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喜茶因鲜果广告虚假宣传被罚45万,这是否构成了欺诈消费者? (一)

喜茶因鲜果广告虚假宣传被罚45万,这是否构成了欺诈消费者?

构成,因为该品牌在宣传的过程中既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也没有提供更加真实的信息,所以消费者已经受到欺骗。任何一个品牌都不应当进行虚假宣传,因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品牌在宣传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需要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作为一个知名品牌,喜茶竟然违规经营,这让人感到愤怒。喜茶因鲜果广告虚假宣传被罚45万,这是否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之所以构成的原因有三个:

一、该品牌未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宣传内容。

我之所以会这么认为,就是因为喜茶不仅无法诚信经营,而且不能为我们提供合法合理且真实的信息。我们基于品牌的宣传而购买相关的产品,但已购的产品却与宣传的内容极为不符,这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欺诈行为。

二、该品牌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们在观看该品牌的广告之后会进行综合选择,而且也会以广告内容为基本的参考标准。但该品牌的宣传内容不仅极为虚假,而且也会误导更多的消费者。我们在做出选择之后并未获益,反而一直在受损。而这就是虚假宣传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这的确是欺诈。

三、这一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这一行为之所以构成欺诈,就是因为我们已经被该品牌的宣传误导,而且无法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事实上,我们的购买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我们并未参照真实的广告内容,而是被虚假的内容误导。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该品牌的宣传行为会被定性为欺诈。

就是我的分析。

对商品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何定性 (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鞋类区内所售皮鞋包装盒上及鞋内均标有“PEONYBOYR”及“兔影(图形)R”商标,但在柜台醒注位置上放置“花花公子R”有机玻璃铭牌一块,且在皮鞋跟部贴有含“花花公子”字样条形码,在标价签及开具给消费者的收据、电脑小票上都以“花花公子”作为商品名称。[证据类型及证明事项]PLAYBOY立案后,办案人员收集了①现场笔录;②涉案物品;③鞋跟条形码、标价签、收据、电脑小票,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花花公子”商标注册证,美国花花公子发展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兔影(图形)”注册证及“PEONYBOYR”注册商标受让证明,另有其授权浙江省青田普莱博伊鞋业有限公司使用 “兔影(图形)”及“PEONYBOYR”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书等书证; ④当事人的陈述;⑤现场照片;⑥有关消费者的证言等。 收集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浙江省青田普莱博伊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兔影(图形)”及“PEONYBOYR”的皮鞋时,对该商品以“花花公子”作商品名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争议焦点]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在对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罚上形成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以“花花公子“为商品名称销售实为另一品牌皮鞋的行为,对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花花公子”作为一件国际知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已有广泛的知名度,产生了一定的可视性和显著性。当消费者看到带有“花花公子R”的铭牌、价格标签、收据及电脑小票,自然而然认为是“花花公子”注册商标的产品。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花花公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即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规定,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花花公子”作为知名商品,当事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皮鞋鞋跟贴上有“花花公子”字样的条形码,是直接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销售非“花花公子”皮鞋过程中,在该场所内醒注位置上使用“花花公子R”铭牌,在该商品的条形码、价格标签、收据、电脑小票上都以“花花公子”作为商品名称,实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评析]笔者经过认真核审后认为应当采用最后一种意见,对当事人定性处罚,理由是: 第一种意见所指当事人对消费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确实存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第五十条所列经营者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对当事人在商品名称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文规定,所以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事实也存在。但当事人的行为经过下列分析则可以认定重点是不正当竞争。一是当事人销售的皮鞋的包装盒上及鞋内都有合法的“兔影(图形)R”及“PEONYBOYR”注册商标;二是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看,当事人通过对商品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自己销售的皮鞋与“花花公子”这一知名皮鞋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该商品;三是从该行为的结果上看,当事人通过对皮鞋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用欺骗的手段,使消费者误认和误购,使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都受到了侵害。同时,当事人的行为间接地侵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对市场的占有,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正当的原则,妨碍平等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是十分明显的;四是从对涉案物品的最终处理上看,若以《商标法》定性处理,势必对当事人库存的涉案皮鞋要没收、销毁(当然是否销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这样做明显不妥。而若采取允许当事人对涉案皮鞋消除影响,即清除带有“花花公子”字样的条形码、铭牌及标价签,不以“花花公子”为商品名称出具收据和电脑小票等的做法则显得合法、合情、合理,也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恰有此规定。如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妥。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销售非“花花公子”皮鞋时使用了知名商品“花花公子”皮鞋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诚然,“花花公子”皮鞋在市场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而“花花公子”正是如此,据此,第三种意见不能成立。 第四种与最后一种意见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通过以下分析,可最终认定哪种意见准确。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将商品的宣传方式分成在“商品上”、“广告”、“其他方法”三种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与第五条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存在表现形式的不同,第九规定中的“其他方法”不包括直接在商品上进行宣传的行为,在商品上的“虚假宣传”,应属第五条所规范的虚假表示行为。本案中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种形式,是第四种及最后一种意见的焦点。分析本案,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不仅宣传的内容虚假,且宣传的内容已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调查消费者获知,本案当事人直接在皮鞋条形码上标注“花花公子”字样的行为不是引起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主要原因。消费者反映该商品所用条形码位于皮鞋根部且细小,不仔细观察无法辨认。而当事人柜台上醒注位置摆放的“花花公子R”有机玻璃铭牌及以“花花公子”为商品名称的标价签、收据、电脑小票是导致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主要原因。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是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述宣传对象虽然未把“商品名称”直接列入,仅以“等”字述之,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内容不断翻新,层出不穷,凭一法条不能穷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字[2004]96号解释:“法律规范在列举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采取“其他方法”对商品名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也证明最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长汀县工商局法制股供稿

网络销售诈骗怎么定性? (三)

网络销售诈骗是通过网络平台对购买者进行不法欺骗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网络销售诈骗的定性与传统的欺诈犯罪类似,都是以欺骗、行贿、勒索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网络销售诈骗行为涉及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并引发了投资者或购物者的损失,就可以定性为违法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销售诈骗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主要是指商家以虚假广告宣传、夸大产品描述等手段,吸引投资者或购物者,并欺骗他们支付货款,最终按照诈骗分子的意愿获取非法利益。

2.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网络销售商虚构产品、短少计量、不承认合同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 盗刷银行卡、支付宝等财务账户。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窃取他人的银行卡及相关密码等信息,然后伪造支付数据从而骗取财务资源。

网络销售诈骗的定性过程由警方及相关部门进行,通常需要通过取证、调查取证等多方面的工作。如果您发现自己受到了网络销售诈骗的行为,应尽快向警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警方能够及时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虚假宣传怎么定性,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案件吗、职务侵占属于自诉还是公诉

偷税漏税处罚对下一代有影响吗-偷税漏税会对国家造成什么影响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