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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

2024-10-17 08:50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 (一)

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

有四种区别如下:

1、主观上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和玩忽职守罪虽然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但二者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2、直接侵权客体不同

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完成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未经许可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活动勤勉原则的侵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勤政性。

3、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

(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渎职”。这种“忽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放弃职责,擅自离岗;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和义务马虎敷衍。

(2)渎职罪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这种虐待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非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职权范围内的法定程序,鲁莽行事,滥用职权,随意处理公务。

4、犯罪行为不同。

(1)不作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如放弃职责、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等。但渎职罪能否由行为构成,则存在差异。笔者认为,渎职罪不同于弃职等不作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2)渎职罪只能由行为构成,而渎职罪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和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随意非法行使处理公务的职权,也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弃职行为应当属于失职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应当列入失职罪。

渎职罪:

1、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放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环境监察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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