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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50万的量刑

2024-10-19 17:45 分类:公司犯罪 阅读:
 

为行贿而贪污财物如何定罪处罚

冯博

基本案情

张某,某市原副市长。2015年1月,张某为谋取职务晋升筹集资金,安排某市科技局以政府拨付企业科技项目经费名义,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套取现金50万元。2015年春节前,张某在时任市委书记吴某的办公室,将50万元送给吴某。后吴某为张某谋取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

观点分析

张某的行为是以行贿罪一罪处理,还是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两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张某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系牵连关系,以行贿罪一罪处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本案中张某为了行贿而筹集资金,利用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某科技公司骗取科技经费50万元,随后拿该50万元用于行贿。张某的行为也构成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因此属于牵连犯,行贿罪比贪污罪处罚更重,所以应当以行贿罪一罪处罚。

观点二:张某的两个行为的牵连不具有常态性,应当以贪污罪和行贿罪二罪并罚。构成牵连犯一般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二是必须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三是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表面上看,张某为了实现行贿目的而贪污50万元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实质上,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张某前期的贪污行为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权,后期行贿行为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应当是常见的。例如观点一中的例子,伪造公文犯罪一般都具有诈骗或其他目的,单独的伪造公文行为而没有其他目的犯罪非常少见。而本案中的牵连关系是异常的,少见的。司法实践中,贪污罪能够单独实现经济上的非法占有,不与其他犯罪目的相连接也能实现其非法目的。行贿罪也能单独成罪。对张某仅以行贿罪一罪定罪处罚,没有评价其前期的法益侵害,因此应当以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二罪并罚。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定罪量刑应当以现有刑法条文为依据。各国刑法典大多无牵连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但我国刑法典也没有明确对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无论从刑法总则、刑法分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都难以找到贪污行为和行贿行为的牵连关系。只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裁定失职罪,且构成受贿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体现了“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相反,刑法更多体现的是牵连犯并罚原则。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构成其他犯罪的,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等等,这些牵连关系中,刑法都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张某的行为按照一罪处断缺乏刑法依据。

第二,从理论上分析,牵连犯除了前后两个罪之间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常态性,即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应当具有经常性或一定的必然性。笔者赞同刑法学者赵欣伯的观点,牵连犯系行为人“主观上以犯一罪之意思,客观上是通常采用之方法或者结果”。牵连关系应当是主观上犯一罪,客观上采用通常的方法或结果相结合。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后又加以隐藏,其盗窃枪支的手段行为与持有枪支的结果行为具有很强的必然性。而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犯罪,多数行贿人是用自己的财物行贿,行贿犯罪中较少采取贪污的手段进行行贿犯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行贿而贪污,并转手立刻将贪污的财物用于行贿。这种行贿犯罪方式是少见的、异常的。因此,张某的行为从一罪处断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第三,司法实践中,行贿人以非法财物进行行贿,只要能够查清其非法财物的取得方式,对其非法取财的行为也会定罪量刑。例如:行为人通过抢劫的方式获得财产,再拿抢来的财物进行行贿犯罪,只要能够查清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估计没有人会说这是牵连犯,应当择一罪从重定罪处罚,绝大多数都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和行贿罪二罪并罚处断。本案道理是一样的,只不过取得非法财物的方式是贪污而不是抢劫而已。因此,张某的行为从一罪处断缺乏实践的依据。

最后,行贿罪是行贿人拿自己占有的财产(包括非法占有和非法财产)进行行贿。行贿罪仅仅是对行贿行为进行评价,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由其他罪名进行评价。倘若本案以行贿罪一罪定罪处罚,则仅仅是对张某的行贿行为进行了刑法评价,没有对张某的贪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当属遗漏罪行。

编辑:赵海波 张叶青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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