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如何起诉!职务侵占罪 追诉标准
【基本案情】
王某4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安排被告人王某6、袁某(另案处理)入职XX上海分公司,并利用王某6和袁某身为XX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将保单挂在王某6和袁某的账号下,以此骗取XX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297,874.57元。其中,王某6的涉案金额为245,319.45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2、周某3受他人指使,共同利用侯某(另案处理)身为XX上海分公司新进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将保单挂在侯某的账号下,以此骗取XX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津贴。经查,朱某2的涉案金额为134,270.78元,周某3的涉案金额为94,016.97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4、王某6、朱某2、周某3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4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王某6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朱某2、周某3共同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王某4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王某6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朱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3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退赔的部分发还被害单位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王某4、王某6、朱某2、周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4、王某6身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2身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周某3共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律师评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
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4.犯罪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100万元以下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职务侵占罪如何起诉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