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区别
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区别 (一)

优质回答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的区别有:身份性质不同,罪名不同。
1、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就根本不成立,比如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构成,比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该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备该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该身份的人要加重或减轻。
2、真正身份犯包括:贪污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等。刑法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属于真正的身份犯罪。不真正身份犯包括:诬告陷害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销售伪劣商品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等。
3、在刑法中,身份不仅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同时也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影响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国家职能的实现、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外刑法理论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对刑法中有关身份的问题研究颇为深入,不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身份在刑法中的重要性愈显突出,与身份相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感到束手无策;学术界虽然也有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身份犯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理论深度,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的需要,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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