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最新案例!职务侵占罪案例解析
公司总经理有职务侵占公司150多万元,该如何报案? (一)

答这属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了,要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最好能有一定的证据,一定会立案的,这都算数额巨大了
看完你的补充,给你一个案例供参考,希望能帮上忙:
多人举报吉林制药一事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一上午,曾任吉林制药监事的张宪国先生带着百人联名的报案材料前往吉林市公安局报案,举报张守斌涉嫌职务侵占。
张守斌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
报案材料称: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原系吉林制药的子公司。2009年1月14日,报案人在洮南市工商局依法调取了恒和维康的工商内档,发现恒和维康已属石立更所有。在恒和维康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中,有一份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股东会签署的决议,该决议授权张守斌卖出恒和维康。作为上市公司,公开资料表明,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这份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2007年7月28日,凭着伪造的授权,张守斌与石立更私下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1400万元的价格将恒和维康转让给了石立更;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完成了股权过户,而1400万元转让款去向未明。张守斌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吉林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报案
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谢大队长接待了张宪国等人。在看完报案材料后,谢大队长表示不能受理。
“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你们应该找监管上市公司的一些部门,不应该找我们。”谢大队长没有收下这份报案材料,让报案人自己带走。谢大队长还说:“你们的证据不充分,你怎么证明张守斌就把钱装在自己兜里了呢?”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吉林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通过决议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一律是无效的。张守斌作为吉林制药的法定代表人和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委托的代理人,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售方签字人和具体承办人,有义务按协议将出售恒和维康的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吉林制药的帐,现恒和维康在公司财务报表上还是上市公司吉林制药的资产,而工商记录则属于他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公司的归属是以工商记录为准,故吉林制药的这块资产已流失。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张守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此案中举报人和侦查机关都不须举证证明钱放进了张守斌自己兜里,恒和维康已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张守斌的钱是否到手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另,截至发稿,证监会尚未回复12月17日老张对吉林制药的举报。
具体的还是请咨询专业律师吧~我也只能尽我所学来帮助你,但毕竟经验有限,多包涵~
2022年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不起诉(检察院) (二)
答【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职务侵占
当事人: 李某某(化名)
被告人:李某某 女 1962年8月7日出生 汉族 文化 :高中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从1998年开始,王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法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长,从2007年开始,王某某与李某某将其二人历年来隐瞒某某县宏源选煤公司全体股东及职工存于账外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000万元未入账资金(通过出纳员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公司账外资金)以张某某的个人名义借给宏源选煤公司,并按月息1.5%的借款利率计息,后二人又将张某某个人名字变更成为虚构的“王某群“,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1540万元。
从2006年开始,宏源选煤公司在XX县静升镇某村投资建设宏源国际饭店。王、李两人将通过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的账户接收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3022928.89元未入账资金以个人借款的形式陆续投入到宏源国际饭店修建中,并按1.5分的月息计算利息。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22412928.89元(其中利息939万元)因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帐目从筹建开始就一直由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代管,到2011年底,宏源选煤公司才将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账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财务移交时,该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又将两笔资金以虚构的“王某群“和”赵某双“两个名字列为酒店的其他应付款,并连同利息合计37812928.89元,一起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科。
2013年6月,经王某某与某县经营某某沟旅游项目的张某共商谈,张某共决定以个人名义收购宏源选煤公司全部股份,王某某,李某某两个继续隐瞒了“王某群“、”赵某双“二人名个债务的真实情况。6月20日某某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全部同意将手中股份转让给张建共,会议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仍未向全体股东说明此4000多万资金属公司所有的事实,全体股东在内容为”退股后股东与宏源选煤公司及宏源国际饭店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张某共及其弟张某东分别与所有股东一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张某共按约陆续偿还原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因涉诉讼无法办理变更,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一直仍为王某某。
在张某共履行双方协议陆续支付部分债权人资金的过程中,王某某考虑到“王某群“、“赵保双”二人系虚构的名字,张某共一旦知情不可能支付,于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决定将“王某群”、“赵某双”的名字更改为两个真实的人名,方便以后资金掌控。
2014年11月10日,王某某将他找的两名真实人赵某卫、吴某堂二人通知到宏源国际饭店,在张某共同意下,四人签定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卫名下1855万元,吴某堂名下16515929万元,总计45065929元,的债务转让给王某某个人,并将债权转为王某某个人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的股权,2014年11月11日王某某与张某共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约定王某某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永久享有25%股权并按此股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到此,在2013年已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共、张某东的事实下,王某某又以签订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重新成为了拥有25%的股份的宏源国际饭店个人股东,公司资产被王某某个人转换为私有股份。
经法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法院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李某某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什么是职务侵占 (三)
答什么是职务侵占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分析报告,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中,职务侵占罪排名第二。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以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公司的高管、财务、销售人员特别容易触犯这个罪名。
下面举几个案例
1、张某某是某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运营推广,张某某跟广告公司说,推广费你们报高点,把钱支付给你们之后,你们把高出来的部分再返还给我。最后,构成职务侵占罪。
2、付某是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付某利用熟悉上下游公司的便利条件,虚增中间的交易环节,把产品的利润截留并占为己有。
另外,还有一些虚报开支进行报销等行为,这些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涉及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往往都很复杂,很多公司或者行业甚至还存在“潜规则”,查办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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