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废物罪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第2款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本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案例分析】
徐某委托某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废塑料货物,并向国家生态环境部申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徐某将环保许可证非法提供给某贸易公司等通关团伙使用,为其他不具备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资质的企业走私进口废塑料,并协助代缴海关税款。这些无资质贸易公司(相关负责人已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徐某提供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342柜,重量为5062.471吨,对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很大损害。经审理,被告人徐某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警方提示】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把大量“洋垃圾”走私到国内,会给我国的自然环境、民生健康和经济秩序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任何人一旦触碰这条“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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