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厚森诈骗罪立案__周川诈骗案
- 1、办南京银行的先息后本的贷款有收服务费算不算骗子,可不可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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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南京银行的先息后本的贷款有收服务费算不算骗子,可不可以报案? (一)
贡献者回答先要确认你是跟谁办理的贷款业务,如果是跟银行业务员办理的应该不会有服务费,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办理的可能他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为避免多余支出建议你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贷款业务。当然也可以向银行举报第三方中介,或者报警。
国家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之内的话,则不属于高利贷。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的话,则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砍头息、高利贷是否属于套路贷?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 " 浙江省纪要 "),该套路贷相关文件,非常重要。
该文件虽然只是一省之规定,但是浙江省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大省,他的相关意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希望江苏,福建,广东,北京,上海等公检法也出具关于套路贷的相关意见。
这个纪要中的内容,理应是对今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 " 两高两部意见))的内容细化,因此,对于一些问题的解读和解释,会更加具体化,比如对于砍头息、高利贷的认定,可以说是具有突破性意义。同时我们甚至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中对于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的定义,与两高两部的意见以及 2019 年 6 月 20 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和庆、周川、李梦龙的《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称 " 理解与适用 ")中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商榷和研究空间。
1. 关于砍头息,是否属于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浙江省纪要认为," 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 " 套路 " 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提出,砍头息属于套路贷手段中的 " 虚增贷款金额 ",而且首先其提出,只要有套路,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砍头息,就是一种套路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收取砍头息,即便对方对此完全明知,也可能属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规定 " 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但是在两高两部意见中提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民事借贷关系的关键特征,就是意思自治。
而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最高院法官的《理解与适用》中,更加明确提出," 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将 " 套路贷 " 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 " 套路贷 " 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说,最高院法官认为,不能把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混淆,两者不能等同,不能单纯把高利贷,比如以砍头息名义操作的高利贷认定为套路贷。比如该《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 " 砍头费 " 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 " 套路贷 " 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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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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