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怎么写:非法拘禁如何辩护
- 1、争取发回重审:重审意味着改判?
- 2、鹿泉董俊会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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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发回重审:重审意味着改判? (一)
最佳答案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基本上意味着案件改判率的增大。根据我的经验,充分创造发回重审的条件,做法如下:1、递交大量证据我代理的一起走私案件,我们提交代理大量证据,而且指出一审判决的诸多不合理之处。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出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还是上述走私案,我们二审时指出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以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仍然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改判是指日可待的。3、精准理解“重审裁定书”的关键内容,重视更高级别的法院的意见目前的司法实践证明,重审裁定书的内容,往往决定重审的走向。有一受贿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再次审理。我到时对结果不乐观,理由是“是否是收受还是索要”。不是对证据、上述等的描述。结果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与原审的结果一样。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有关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的书写根据,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辩词,二审阶段来说,我们最好与律师进行商讨,以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审判的胜率,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
鹿泉董俊会案进展 (二)
最佳答案没有,具体如下
董俊会系鹿泉市铜冶镇人,1999年6月23日,董在其弟董俊才家,与董俊才等家人一起,将其丈夫吴彦亭捆绑在院中树上,董俊会向吴身上倒汽油并点燃,致吴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9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俊会、董俊才两人参与杀害吴彦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俊会死刑、董俊才无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3名被告有期徒刑。5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申,2002年9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对董俊会维持原判,董俊才改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董俊会在上诉书中提出了一些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性虐待,并威胁其不准离婚,说“你要是离婚我就杀了你,还要杀死你的娘家人。”1999年3月28日,被害人吴彦亭手提木棍追打被告董俊会,董趁天黑断电逃出家门躲藏,从此再不敢回家。事发前两天即1999年6月21日,吴彦亭手提扳手到董俊会娘家闹事,威胁董俊会“不回去我就杀了你。”22日下午,吴彦亭提汽油桶再次到董俊会娘家试图放火,此事有两名目击证人并有铜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就吴彦亭的威胁,上诉书中表白:“上诉人董俊会与被害人吴彦亭一起生活10多年,深知吴彦亭的脾气和性格是说得到做得到的人,上诉人惧怕吴彦亭……这是本案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会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的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计划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又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吴彦亭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董俊会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1年5月,受河北省妇联的委托,著名律师侯凤梅对此案提出了论证意见。她认为,一审判决以“家庭琐事”淡化吴彦亭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吴持械威胁、放火的情节避而不谈,不认定吴对案件发生的明显过错责任,对董俊会适用死刑,这种做法不符合案件的事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董俊会系在吴彦亭已威胁到自己及其娘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吴的步步紧逼之下才失去理智、激愤杀人的。董俊会在事后曾立即跑到村委会报告,但由于村委会成员作证有不一致之处且董的口供有一些小的变化,法院未认定其系自首,但她始终供认是她烧死了吴彦亭,一直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自首的立法本意,即使不认定自首,对相关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也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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