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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不包括哪一种犯罪__环境污染犯罪的类型

2024-09-05 13:2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Ⅵ: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一、概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污染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水产品、农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罪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之罪,原刑法从第338条至第346条,共9个条文,规定了14个罪名。此外,《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对《刑法》第344条作了修改,增设了1个罪名。本章共计15个罪名,这些罪名是:(1)污染环境罪(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27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8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三、法定刑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其他罪名规定了拘役或者管制,所有罪名都规定了罚金。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一、污染环境罪

(一)概念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排放。这里的排放,是指将废物排入水体,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2)倾倒。这里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3)处置。这里的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客体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有害物质。这里的有害物质,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2.罪责

污染环境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污染环境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污染环境。这里的严重污染环境,是指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因此,严重污染环境,既包括发生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环境事故,也包括虽然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是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污染环境罪而后果特别.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一)概念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倾倒。这里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固体废物。(2)堆放。这里的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物。(3)处置。这里的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客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体是固体废物。这里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内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电解、行政法规纳入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罪责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前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其他农用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的。这里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前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1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或者1人重伤并且5人轻伤的;(2)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其他致使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的;(2)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情形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其他农用地30亩,其他土地60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的;(5)致使3人死亡、10人重伤、30人轻伤,或者3人重伤并且10人轻伤的;(6)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情形的;(7)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一)概念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行为是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客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客体是固体废物。

2.罪责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里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其他农用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的;(4)致使1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或者1人重伤并且5人轻伤的;(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概念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客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2.罪责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3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或者价值5000元,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或者价值2万元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或者价值500元,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或者价值2000元的;(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猎捕。这里的猎捕,是指采取特定方法抓捕。(2)杀害。这里的杀害,是指残害致死。

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罪责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定

根据前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的规定,对此应从一重处断。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的。此外,前引《解释(二)》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的。此外,前引《解释(二)》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数罪并罚根据前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收购。这里的收购,是指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2)运输。这里的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3)出售。这里的出售,是指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客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罪责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的。此外,前引《解释(二)》第4条还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价值在10万元的;(2)非法获利5万元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的。此外,前引《解释(二)》第4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里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价值在20万元的;(2)非法获利10万元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七、非法狩猎罪

(一)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狩猎罪的行为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里的禁猎区,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狩猎的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一定区域,以及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包括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禁猎期,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

客体非法狩猎罪的客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

2.罪责

非法狩猎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狩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狩猎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认定

根据前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的规定,对此应从一重处断。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数罪并罚根据前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这里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客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农用地。这里的农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其他农用地。

2.罪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我国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构成本罪的罪量要素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非法占用耕地构成本罪的罪量要素

根据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构成本罪的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非法占用林地构成本罪的罪量要素

根据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3)非法占用草原构成本罪的罪量要素

根据201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地的;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九、非法采矿罪

(一)概念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这里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根据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此外,根据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四)》)第8条第1款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无证采矿,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越界采矿,即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特定矿种,即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客体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这里的矿产资源,根据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是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此外,根据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石油、天然气资源也是本罪的客体。

2.罪责

非法采矿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采矿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采矿罪的罪量要素是指情节严重。

(三)认定

根据前引《解释(四)》第8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134条或者第135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采矿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十、破坏性采矿罪

(一)概念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破坏性采矿罪的行为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根据前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客体破坏性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这里的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资源。

2.罪责

破坏性采矿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坏性采矿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破坏性采矿罪的罪量要素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里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根据前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指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的。

(三)认定

根据前引《解释(四)》第8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343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134条或者第135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司法解释关于破坏性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概念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非法采伐。这里的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2)毁坏,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

客体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这里的珍贵树木,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五)》)第1条的规定,是指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珍贵树木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罪责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进行非法采伐、毁坏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五)》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1)非法收购。这里的收购,是指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而购买。(2)非法运输。这里的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3)非法加工。这里的加工,是指以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为原料,加工成制品。(4)非法出售。这里的出售,是指出卖。

客体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客体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2.罪责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而进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数量巨大或者获利数额巨大,对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等。

十三、盗伐林木罪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是盗伐林木。这里的盗伐,是指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林木。根据前引《解释(五)》第3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客体盗伐林木罪的客体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森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城乡的道旁、村边的零星或者小片的集体树木。

2.罪责

盗伐林木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林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盗伐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量较大。这里的数量较大,根据前引《解释(四)》第4条的规定,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这里的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盗伐林木罪而数量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根据前引《解释(五)》第4条的规定,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伐林木罪而数量特别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特别巨大,根据前引《解释(五)》第4条的规定,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4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十四、滥伐林木罪

(一)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的滥伐,是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根据前引《解释(五)》第5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此外,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也属于此种情形。(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此外,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客体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罪责

滥伐林木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伐林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滥伐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量较大。这里的数量较大,根据前引《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到1000株为起点。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滥伐林木罪而数量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根据前引《解释(五)》第6条的规定,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到5000株为起点。

从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4款的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运输,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购、运输。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而购买;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

客体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罪责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前引《解释(五)》第10条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五)》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的;(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或者5株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五)》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的;(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或者10株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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