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归还信用卡犯罪吗
【案件回放】
2013年11月11日,章某在甲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其后章某利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从2015年1月8日开始逾期,逾期本金高达人民币十万元。后甲银行的工作人员向章某进行催收,但章某拒绝接听电话,甚至更改联系方式。经查明,章某截止案发时脱线本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另查明,章某于2014年12月向袁某借款五十万元,后借款到期章某未能还款,于是向袁某提出可以以房产及车辆提供担保。于是章某在当地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伪造了房产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并将上述伪造的证件交给袁某抵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遂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透支信用卡拒还款?小心涉嫌犯罪!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章某在甲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其逾期未还款,甚至为了逃避催收款项更换联系方式以及逃往外地,故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张某在向他人借款无法还款后,假称抵押房屋与车辆,后联系制证人员伪造房权证以及机动车登记证各一本进行抵押,故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章某一人犯数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切勿过度超前消费,让自己堕入罪恶的深渊!
透支信用卡拒还款?小心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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