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虐待行为,所包含的对象主要有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等,而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身体上,还包括通过语言等手段展开的虐待侵害行为。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侵害行为和精神侵害行为。身体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毫无争议,但是精神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对身体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精神侵害行为则无法进行正当防卫。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即时突发的家庭暴力和虐待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也可以分为即时性的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和针对虐待性家庭暴力实施的正当防卫,两者的特征不同因而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出罪路径主要有四种:即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期待不可能。对此,采用正当防卫更为合适。而且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除了出罪外,还可以采用防卫过当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从而更好的保护受虐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后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前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具有防卫限度,因而也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显然,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违法不具备有责性。换言之,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责任,而不是指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责性。
正当防卫的特点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时,都应该时刻注意这一点。单纯从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点来看,正当防卫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其是为了保护更为优越(至少同等)的法益。刑法也明文允许正当防卫,所以,正当防卫既不具备形式违法性,也不具备实质违法性。
对于一般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意识。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具有防卫意识(主观的合法性要素)时,才能认定正当防卫。值得注意的是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一方面,在相互斗殴中,由于相互同意他人的殴打,因而对方的殴打行为是基于承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对方人身法益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在相互斗殴中,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可称为无过当防卫。
具体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存在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丈夫酒后至其妻单位殴打妻子,妻子的同事及保安一起将家暴男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曾想,丈夫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民警到达前死亡。案发后,检察机关认定妻子的同事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决定不起诉。正当防卫过程中致施暴者死亡的案件,近年来并不罕见,例如“邓玉娇案”“昆山反杀案”等。但是,此次“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案与以前的正当防卫类案件有所不同,它的出发点不是捍卫自身利益,而是保护同事。
从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显然是给与了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上的肯定,认定其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结果也符合刑法第20条之规定。此案中,正当防卫行为人虽然不是不法侵害对象,却是为了保护同事的人身安全,将家暴男子按倒在地并无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案的无罪判决,也必将让更多人在遇见家暴时,该出手时就出手,尤其是在当前路人遇见家暴争相躲避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的做法更显可贵,应该褒奖。虽然正义最终没有缺席,但是维护正义的的过程却很曲折。从案发到检察院最终作出决定不起诉,历时一年多,见义勇为者在这期间经历的心理煎熬、社会议论等也需要考量。所以,给此类案件开“绿色通道”,加快判决,极有必要。例如,当年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仅用5天时间当地公安局即发布案件通报,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值得各地借鉴。
严格来说,家庭暴力并不是我国刑法的法定概念,民法典中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也未明确其概念。而是在2015年12月27日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了定义式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法律虽然允许受害者进行正当防卫,但应该注意防卫的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例如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之3常磊故意伤害案,在本案中,死者常新春长期对其妻子郑玲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持刀进行威胁,虽然没有着手行凶,但威胁迫在眉睫。而且常新春的威胁内容是扬言杀害全家,因此对所有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常磊夺刀进行防卫,其行为的防卫性完全成立。最终法院将常磊反杀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主要理由是在常磊夺刀以后,持刀进行防卫与常新春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
其次就是针对虐待性的家庭暴力实施的正当防卫。虐待性的家暴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如长期的虐待、谩骂、非法拘禁等),然而针对性的正当防卫却很少。尤其是子女被虐待的情况下,由于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年龄小,与作为成年人的父母相比,力量对比悬殊,难以实行正当防卫。但在配偶之间发生的虐待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例如刘栓霞受虐杀夫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审理此案,认为刘拴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死者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刘拴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拴霞有期徒刑12年。
除此之外,应当将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防卫因素理解为具有防卫前提但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也就是防卫过当。在这种情况下,受虐妇女杀夫案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从而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在受虐妇女杀夫案处理中的实质作用。
例如姚荣香受虐杀夫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意见》第20条的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荣香有期徒刑5年。我们可以将本案与刘栓霞案相对比,两案的性质都是受虐妇女杀夫案,只不过刘栓霞采用投毒方法,姚荣香则采取刀割棍打的方法,其结果都是造成死亡结果。但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见》之前的刘栓霞案,即使考虑到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仍然将其故意杀人行为适用10年法定刑,只是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见》之后的姚荣香案,则直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适用3年10年以下法定刑,并从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于上述发生在不同时期的受虐妇女杀人案,虽然情节相似但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由此可以感受到对处理受虐妇女杀人案的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变。然而,在姚荣香案中,虽然适用《意见》规定,但仍然没有将姚荣香的杀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在家庭暴力中的认定与适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长期虐待性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更是难以明确限度的边界。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后,这类情况得到了极大改善,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日益合法合理化。相信让每一位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是一句遥远的口号,法制体系的健全也必将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从而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法益。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