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满16故意伤人会怎么样
前两天河北省邯郸市有一个初一学生被三名同学杀害,尸体被淹埋,这个案件大家已经看到了。其实在去年也发生了几件学校欺凌案件,其中山西大同学校欺凌案件比较典型,该案件的案情我不多介绍,大家可以在网上搜索。我们看到的学校欺凌案件都是从网上或其他媒体看到的,其实没有曝光我估计也不少。因为从学校这一方来讲,他不愿意曝光,从双方的家长的角度来讲,他们也愿意私了,也不愿意曝光,所以我们看到的案件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案件。河北省邯郸市学生杀人案件,有的律师已经对案情做了分析,说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由于我对案件不十分了解,我不发表意见。我今天谈的话题是我国应该从立法上遏制这种学校欺凌案件的发生。比方说去年的山西大同的学校欺凌案件,欺凌者让被欺凌者吃它的粪便,喝他的尿,让被欺凌者舔的生殖器、肛门。手段恶劣令人难以想象,一点人性都没有,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但结果是双方和解。听到这个消息以后当时许多网友对此都感到不解。据我分析,之所以和解,是因为目前的法律可能追究不了欺凌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案件开始实施欺凌行为时欺凌者才九岁,案件曝光时他的年岁可能是十一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追究不了这样年龄人的欺凌者责任。下边我们看看刑法的规定(涂黄色部分):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是十二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想法是,如果追究不满十二周岁人的刑事责任,担心对其心灵创伤,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当未成年人侵犯成年人合法权益时这种立法的精神没有错。但是如果被侵犯的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时候,这种立法显然是不太妥当的。因为,学校欺凌案件对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心灵创伤更大,对被欺凌者今后的成长影响更大,我们更应当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建议当欺凌者侵犯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时,欺凌者年满十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之后,还应当增加欺凌案件的罪名,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并没有将侮辱罪和强奸罪包括在内。而侮辱罪、强奸罪,在学校欺凌案件中概率是比较大的。例如,上述的山西大同学校欺凌案件,欺凌行为就已经构成侮辱罪,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规定侮辱罪,所以没有办法追究欺凌者刑事责任。再比如,前两年还发生过一个十周岁的男孩,身高达到了一米八,他将一个十六岁女孩强奸了,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规定强奸罪,该男孩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还应当增加侮辱罪和强奸罪罪名。以下是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后的结果,(涂黄色部分是):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侵犯不满十六周岁人的人身权利,犯侮辱罪、强奸罪,或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十周岁的人,对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后果严重性是能理解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天理难容。因不追究欺凌者刑事责任,受害一方家长提刀将欺凌者杀死,以命换命事件也时有发生。社会更不安定。
我作为一个三十多年的司法工作者,强烈呼吁;修改刑法!
该作品
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期间发表效果更好。但当时没有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表。现在河北邯郸的学校欺凌案件发生后,我感觉不能再拖下去了。亡羊补牢也未晚吧。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未满16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