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
四大法定抗辩权的特征
1、不安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例如,在借款合同中,若借款人有明确证据表明贷款人可能无法按时还款,借款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3、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建筑工程合同中,若承包商未按约定完成工程,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4、诉讼时效抗辩权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并要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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