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大全精确__案例分析(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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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法) (一)
答1、A将月饼赠与B的行为成立,因为A与B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是否成立是个事实判断,故赠与行为成立;其效力待定,因为我国大陆对债权行为也有规定,认为无权处分系效力待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B未取得了月饼的所有权。因为B虽为善意,但是非以合理对价取得,不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3、C可以向A主张返还原物,也可以向C追回月饼,因为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是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4、不需要,公司责任独立承担。
5、银行取得对土地的抵押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的抵押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6、可以,因为同一物上本就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二)
答回答:案例中的2000元应归赵某的女儿所有。本案中,“李某听别人说小孩摸奖运气好,遂拿了2元钱给赵某之女,让其摸奖试试运气,并当着其他人的面表示不需要还钱。”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由此可知,赵某的女儿通过接受赠与获得了这2元钱的合法所有权,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
赵某的女儿摸奖中了2000元,这是通过幸射合同合法获得收益,换言之,赵某的女儿合法拥有这2000元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赵某9岁的的女儿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其财产。“赵某认为这2000元应属于自己女儿所有,而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所以钱应由自己代女儿保管。”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符合民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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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楼 吸血鬼さん 我进行补充:
1.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收益的行为,不会对其造成伤害,是得到保护的。所以,这2元钱的赠与当然成立。
2.虽然彩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合同,但它十分简单,丝毫不复杂,换句话说,并不比她到文具店买一支圆珠笔复杂,况且金额很低。这表明,赵某的女儿买彩票的行为与其智力、能力是相适应的。无非是付钱——选号——中奖的话领奖没中的话结束。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大全精确__案例分析(民法),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