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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后果,非法转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2024-09-13 04:00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但是,民法典和建筑法中都未明确,肢解发包的合同效力如何?2020年底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也未对肢解发包合同的效力规定。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 肢解发包 | 合同效力 |最高法

1 案例简介

兵建公司是承包人,基础公司是分包人。兵建公司将承包的乌苏四季花城项目1期、2期工程项目,肢解后发给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2 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从基础公司与兵建公司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看,兵建公司在承包卓越公司建设的案涉乌苏四季花城项目1期、2期工程后,将该工程整体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基础公司,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详细判决书请至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4 案例总结

转包是建筑法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肢解后全部进行转包,更是被法律所不允许。虽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没有明确肢解后发包行为后果,但是第一条也规定了,转包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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